论软法的效力根底摘要软法理论研究近年来的兴起,提供了一条看待法的效力根底问题的新思路。本文认为契合对软法理论的研究,揭示所谓软法的效力来源,对如何在当代法律实践中标准法律的创造和管理,都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指导意义。关键词法效力软法正当性作者简介:方假设昕,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研究方向:经济法。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ki.1009-0592.2023.08.005一、软法概念概述〔一〕法的定义法如何定义关系到法的性质,法的性质与法的效力具有同源性,厘清法的概念是讨论法的效力标准的重要前提。古今中外,政治学家、哲学家及法学家等对法律作出了诸多界定,至今对于什么是法律人们还没达成一致的意见。而随着社會开展和软法概念的兴起,以下几种主要观点相互产生了冲击。1.传统国家主义法律观我国学者基于传统的国家主义法律观,形成了一个大致统一的“法〞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开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标准体系。〞故而传统的国家主义法律观有三个核心要素:表达国家意志、由国家制定、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三要素构成了教科书上对法的定义,法的效力必须经由国家强制力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效用,而法的实际效用必须建立在制裁性法律后果的设定和实施上。这种法律观难免有时与现实脱节,表现在国家强制与法的实施之间的或然关系上,说明传统“法〞的观念亟需更新修正。2.法律多元论观点法的多元性在于法律标准由多个层次组成,“法律多元〞是指两种及以上法律标准、法律体系或法律秩序共存于社会某一领域中的现象。法律多元论的代表人物是艾利希。尤根·艾利希作为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之一,以其“活法〞理论闻名于世。埃利希认为,社会纠纷种类繁多,需要裁决的案件往往没有与之完全相对应的法律命题可供参考使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裁判更多的是以法官运用自由裁量,独立发现裁判标准并依此而作出的,法官总是从法律事实中获得法律命题,即为法的自由发现运动。反过来,从守法者角度看,人们服从法律秩序履行法律义务,很多情况下不是由于恐惧法律秩序所规定的制裁,而是出于其它理由。因为均强调自律而形成的内部秩序,活法与软法之间具有更强的关联性。〔二〕软法概念的提出基于上述“法〞的内涵不断地开展变化,软法理论研究也日益成为热点。软法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