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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国古代的酒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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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中 古代
中国古代的酒税 篇一:白酒消费税计算的五种情形 白酒消费税采纳复合计税方法,白酒消费企业往往涉及消费加工、委托加工、产品进口、成套销售、视同销售等不同业务类型,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确定也不尽一样,实务中较难把握。笔者现将几种特别情形下白酒消费税计算的方法进展介绍,供读者参考。非常多白酒企业也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增值税的计算也在此一并介绍。 委托加工产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能够扣除已纳消费税,但是粮食白酒不属于能够扣除的应税消费品之列。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本钱+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例如,某酒厂2023年3月从农业消费者手中收买粮食20万公斤,收买凭证上注明收买金额15万元,运费发票上列明支付运输费用8000元,装卸费3000元。领用收买的粮食委托其他酒厂加工成粮食白酒45吨,对方收取加工费4万元,并开具专用发票给酒厂,受托方无同类产品售价。酒厂当月收回并销售委托加工的白酒33.5万元。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150000×13%+8000×7%=20230(元),粮食采购本钱 =150000+8000+3000-20230=140940(元)。组成计税价格 =(140940+40000+45×2023×0.50)÷(1-20%)=282425(元);代收代缴消费税 =282425×20%+45×2023×0.50=101485(元)。委托加工应纳增值税=40000×17%=6800(元),酒厂应纳增值税=335000×17%-20230-6800=30090(元)。 国外进口商品 进口酒类应税消费品,按复合计税方法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例如,2023年10月,某企业进口某外国白酒300吨,每吨到岸价格为15000元,白酒的关税税率为20%。组成计税价格 =300×(15000+15000×20%+2023×0.5)÷(1-20%)÷10000=712.5(万元),应纳消费税 =712.5×20%+300×2023×0.5÷10000=172.5(万元);应纳增值税 =[300×(15000+15000×20%)÷10000+172.5]×17%=121.125(万元)。 核定计税价格 税法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治理的通知(国税函〔2023〕380号)规定,白酒消费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销售公司、购销公司以及委托境内其他单位或个人包销本企业消费白酒的商业机构)的白酒,消费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下同)70%以下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一)白酒消费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二)白酒消费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消费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依照消费规模、白酒、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消费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消费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那么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消费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例如,某酒厂2023年11月份销售白酒10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进项税额为82023元。该酒厂设立一个销售部,酒厂销售给销售部的白酒价格为4000元/ 吨。税务机关核定该酒厂销售白酒的最低计税价格为5500元/吨,那么酒厂应纳消费税 =100×5500×20%+100×2023×0.5=21(万元);应纳增值税=100×6000×17%-82023=20230(元)。 成套产品销售 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从高适用税率;关于除啤酒、黄酒以外的酒类包装物及押金,应在收取时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包装物押金要复原成不含税价格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置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例如,酒厂将本人消费的粮食白酒与黄酒共10吨组成礼品套装出售给某商场,总售价60万元,随货销售的包装物不含税价为12万元,假设包装物未单独计价,收取包装物押金2.34万元,向商场收取品牌使用费3.51万元,进项税额为76500元。那么计征消费税时适用白酒消费税税率,应纳消费税 =(600000+120230+23400÷1.17+35100÷1.17)×20%+10×2023×0.5=164000(元);应纳增值税 =(600000+120230+23400÷1.17+35100÷1.17)×17%-76500=54400(元)。 产品视同销售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消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纳税人将自产消费品换取消费材料和消费材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的,以最高销售价格作为消费税的计税依照。其他按照同类商品的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例如,某酒厂将自产的2吨粮食白酒换取原材料,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0万元,进项税金为5.1万元;酒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35万元。自产白酒的本钱价为22万元。同类粮食白酒最高不含税售价为40万元。应纳消费税=400000×20%+2×2023×0.5=82023(元);增值税按售价或加权平均价计算,应纳增值税=350000×17%-51000=8500(元)。 高顿财务培训相关课程推荐:税务治理与筹划从税务角度看商业方式优化税务稽查重点与企业防范实务 篇二:详解中国古代赋税制度和土地制度 中国赋税制度的演化及其特征 租与赋 历代之税制,类皆以征收土地之消费物及人民之劳动力为主,广义言之,马上两者合而称为赋役,唯自狭义言之,那么前者谓之田租、田赋等,后者称为赋役,又称力役、徭役。租之愿意,本指祭神时上供欲物及局部收获物;赋那么由军事力役而来,含有兵役义务、人头税之意义。 以农业为消费根底之中国税制,与土地制度有亲密之关係,因土地国有 有改为私有制,而使课税方式产生变化:由支配人身之税制变为以每户为单位之户调式,田租由定率调课税改为定额课税;未几,出现以均田法为根底之租庸调制,此等秀税皆以缴纳实物为主,唐末以降那么改为缴纳货币,同时赋役亦由直截了当之征调劳动〔差役〕转为间接之征调劳动〔雇役〕,而其力役之工程又以从事职役之工作为多,即作为小官僚之力役。十五、六世纪以后,赋役与田赋有合並为一之倾向,再经明代一条鞭法及清代地丁银之施行,劳动征调及土地税乃完全变为征收田赋之一元化矣。 支配人身之税法 依古典所载,对公田之地租征收,夏有贡,殷有助;春秋时代那么有彻法,以年耕之丰歉为基准征收局部收获物,战国时代那么成立贡法,平均数年之收获,征其十分之一。吾人可由此变化,明了原为集团之耕作已易为个别之零细运营,而土地国有制亦因而课税之变化而崩溃,及至秦国商鞅广开阡陌,改革土地制度,新课税法亦因应土地私有制之展开而成立。 汉代,由政府调查及民间申告占租之事实以审定田税,依其收获量,三十税一;赋那么片调为兵役及吏座,在地点郡县从事劳役。凡此皆以征收实物及征调劳动力为原那么,但亦有免除吏座之更赋,而代以缴钱者,又有所谓算赋、口赋之人头税,亦含有免除兵役之代偿金之意味。总之,汉代税制乃以国家对人民施行人身支配为其特色。 户调之制 曹魏之户调制,将本来人身支配之税制根本方式改以户为课税单位,将将田租由定率课征改为定额课征〔每亩四升〕,此种制度,经西晋武帝之户调式而为南朝所沿袭。东晋以降,徭役日渐苛酷,南朝甚至将徭役改以换钱缴纳,按年课征。北方之五胡诸国,似亦施行户调制,但北魏之均田法,其课征对象由户改为夫妇,並整顿徭役,施行土断,流民设籍,施行三长制以整理户籍,防止躲避徭役,因之,租调役之制度至北朝末年已大备矣。 租调役之制 隋继北朝之制,起初亦对丁妻征租、征调,其后废止授田,租调役改专课丁男,其间亦行代役之征庸制。唐初承隋之制,其后律令完备,乃行每丁岁输粟二石,谓之租,岁输绫绢丝各二丈、绵三两〔输布那么二丈五尺,兼调麻三斤〕,谓之调;每丁正役平年二十日、闰年二十二日,必要时得延役,但最长以三十日为限,延役那么租调全免。唯实际上不服正役者,能够每日纳绸或丝三尺、布那么三尺七寸五分之例代之,此谓之庸,其后纳庸成为常制。此外亦有以中男为对象之杂徭〔译注:唐初定令,凡民始生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能够赀课代偿,以充地点行政必要劳动之用,杂徭之日数不明,但可想见其必相当繁重。 正役能够以庸、杂徭可代以赀课,正显示由差役转入雇役之趋势,而均田法之杂行,相对地减弱了租庸调制之成果,加之国费日增,征收户钱〔纳钱〕、地税〔纳实物〕之外,更课以附加税,座至均田租庸调制解体,因而此种国家财政大制,未几即为两税法之税制所取代。 两税法与职役制 两税法乃将昔日之杂捐诸税合而为一,分夏秋两期征收,有地者课田税〔纳谷〕,有财产 者课户税〔纳钱〕,其不居处而行商者课商税〔纳钱〕,量出计入而为单一之税,较之租庸调制更能习惯时代,而其后乃长期地成为中国税制之中心,然遇财政困穷之际,那么又合征其他杂役,民亦苦不堪言。 两税法之施行,原应吸收本来之力役在内,唯实际上力役仍然存续,仅其对象由原来以丁为单位改为以户为单位而已。此外,力役之内容又有在原来之徭役劳动之外,另独立产生办理州县乡村杂物之战役出现,至宋代乃成为职役制,为其后各代所继受,而赋役之趋势亦逐步以纳钱取代。 宋代税制以两税法为本,民田之赋〔夏秋两期征收〕外,尚有公田之赋〔官佃之佃租〕、城郭之赋〔城市之地宅税〕、丁口之赋〔丁男之人头税〕、杂变之赋〔牛皮钱、麦钱、茶钱等〕、商税〔对有店铺营业所课之住税及商品通行之过税〕,以及茶、盐、酒之专卖、至南海留易所课之关税等,大都以缴纳货币为主,而以商税及专卖收入为国家财政之主要来源。此外,将原为税制一环之役改行职役制,专以居住农村之户〔乡户〕而有不动产者为对象,而居住都市者〔坊廓户〕不与之,又制造五等户之版簿,视其土地大小量其负担之轻重给役,轮番充作里、户长、乡书手以课督乡村赋税,及充作耆长、弓手、庄丁以行警察之役,皆不许代役纳钱。职役之制,一那么使州县之劳力征集得节约费用,再那么容认地主阶层对农民之支配,将土地与户口紧击一起,以贯彻政府之统治,使中国之官僚制度披上特别性格,其后之王朝亦随之而未发生根本上之变化。而王安石新法之一,马上差役废除改以雇募方式,由原来负担实役之乡户出免役钱,原来免役之坊廓户那么出助役钱,以此财源施行募役法,然此役法之论议与党争混为牵扯,而职役那么在实役与纳钱免役之间摇摆不定。 地丁併征之方向 明初之根本税制一如明史食货志所言:册有丁,有田,丁有役,田有租。而编鱼鳞黄册〔土地帐册〕与赋役黄册〔户籍兼赋役帐册〕,设里甲制以行征税。田租依两税法,役那么有里甲正役与杂役。里甲正役以里甲制为根底,服事里长、甲首之役;杂役那么包括官厅之杂役、官用交通运输、维持地点治安及租税之征收与输送等,然而杂役之运用全依地点官恣意裁量,故弊害丛生,乃有均徭法之施行,改依甲地之多寡,以甲为单位,每十年定期赋课一次。随着银之普遍流通;南方诸省之田赋改纳物为纳银,名之金花银,赋役亦改为纳银。嘉靖年间,更将从来各式各样之田赋及役合並一条,折合银两合並征收,而成立划时代之税制--一条鞭法。杂役全部纳银,以行雇役,其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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