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金融监管机构【论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的法律监管】。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初期,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在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背景下,比照总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在经营管理和支农方式上的异同,并在此根底上进行差异化的市场退出监管制度设计,无疑对回应新世纪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实践、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关键词: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中图分类号:df438.1文献标识码:adoi:2023.3969/j.issn.20232023-4355.2023.03.11在中央大力支持与开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背景下,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积极配合现代农村金融改革步伐,通过“以增量刺激存量〞的方式大大激发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活力,为提升农村金融效劳水平做出了巨大奉献。根据中国银监会公布的数据银监会公布的此组数据中,“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主要指村镇银行、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三类,而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截至202223年11月底,全国共组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425家,资本总额150亿元,当年实现利润8.6亿元[1]。但是,根据“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井喷式〞的高密度开展必然也会导致局部机构因竞争失败而被迫退出市场。畅通市场退出机制的缺乏,必然会将农村金融市场逼向饱和状态,从而不仅扰乱稳定的金融市场秩序,还会在很大程度上抑制农村金融系统内部的有效竞争。因此,就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的市场退出进行有效监管,引导失败组织顺利退出市场竞争,对农村金融体制的深化与改革来说,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一、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的理念定位第2页共4页面对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的制度空白,盲目而分散的具体制度设计不仅无法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还有可能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之间甚至在整个农村金融制度体系内部形成混乱与冲突。有鉴于此,本文首先尝试对监管理念予以梳理,以为后续具体制度的设计奠定根底。(一)制度体系化理念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具备完善的内在体系,其往往表现在结构完整、体例科学、逻辑严密和内部和谐四个方面。结构完整与体例科学是对法律制度形式上的要求,即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应当通过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各方面作出制度安排,从而形成完整的结构和合理的体例,尽可能剔除法律盲点,争取实现全方位、多角度的法律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