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方案第一条为改善x市外商投资环境,及时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x市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的中外投资者及有关人员(以下简称投诉人),就企业在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出现的与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意见分歧,或在企业投资、建设、生产、经营和清算等活动中遇到困难,提请有关政府主管机构(以下统称受诉机构)协调解决的行为。第三条设立x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以下简称协调中心),指导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及处理工作。协调中心由市政府有关委、办参加,在x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外资委)内设立办公室。第四条协调中心的职责是:(一)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受理与处理的程序、方法。(二)检查、催促各受诉机构的投诉处理工作。(三)协调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的重大问题。(四)定期通报有关投诉的处理情况。(五)培训、考核各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第五条本市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和其他综合部门均须指定受诉机构,受诉机构视工作需要可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各受诉机构应公布其机构负责人名单和受诉范围。第六条各受诉机构的职责是:(一)根据本系统的业务工作特点,确定各自处理投诉的程序。(二)受理、转送、登记、处理、答复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第七条受诉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坚持原那么,能正确处理与外商投资有关的事务。(二)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三)精通业务。(四)了解国际惯例。第八条本方法所称投诉人指:(一)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行政负责人。(二)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三)正在申请或审批过程中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或外方投资者。第九条投诉人可根据投诉的内容,直接向有关受诉机构投诉。在境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或行政负责人可委托本市外商投资工程代理单位投诉。投诉人在向受诉机构投诉时,可将投诉内容同时抄送协调中心办公室备案。第十条投诉人可用信函或走访方式投诉,匿名投诉不予受理。第十一条投诉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投诉内容应具体、明确,并附有便于受诉机构处理的有关资料。第十二条投诉实行一事一诉原那么,涉及同一部门的,也可数事并诉。第十三条受诉机构处理投诉的原那么是:(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尊重客观事实,尽可能符合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