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交通劝导员管理实施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标准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创立全国文明城市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文明交通劝导员是指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方法统一组织聘用的,负责宣传交通平安法规,协助公安交通民警劝导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依法依规文明通行的人员。第三条文明交通劝导员的规模与分布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XX县区道路交通管理的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二章人员聘用第四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实行聘用制,聘用条件为:(一)本人自愿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热爱交通管理工作;(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下岗失业人员,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和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四)男性年龄为18-58周岁,女性年龄为18-53周岁;(五)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癫痫、精神病和严重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等不宜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疾病。第五条聘用程序:(一)本人向户口所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二)社区和街道办事处按聘用条件共同进行审核、上报;(三)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区劳动保障部门牵头,区民政、公安交警部门参加,根据聘用条件共同进行资格审查,并根据聘用人数,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四)各区卫生部门组织拟聘用人员进行体检;(五)各区交警大队与体检合格的拟聘用文明交通劝导员签订劳动合同。第六条文明交通劝导员劳动合同的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对符合聘用条件的可以续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提前中止劳动合同:(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二)严重违反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守那么的;(三)因本人身体条件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四)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文明交通劝导员工作的。第七条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文明交通劝导员队伍出现缺额时,各区应按照上述条件和程序及时补聘。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八条文明交通劝导员享有以下权利:(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待遇;(二)每周工作5日、轮休2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三)文明交通劝导员的月工资不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法定节日加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给予节日加班费;(四)在工作时间发生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的,根据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