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外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方法。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国际货代企业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备案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印章,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办理备案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方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的备案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第五条国际货代企业在本地区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有方案单列市的省份仍按省和方案单列市的管理范围进行管理)。国际货代企业备案程序如下:(一)领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二)填写备案表。国际货代企业应按备案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和真实;同时认真阅读备案表反面的条款,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三)向备案机关提交如下备案材料: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备案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第2页共3页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第六条备案机关应自收到国际货代企业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备案表上加盖备案印章。第七条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国际货代企业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建立备案档案。第八条国际货代企业应凭加盖备案印章的备案表在30日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开展国际货代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从事有关业务,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的,还应当向有关主管机关注册。第九条备案表上的任何信息发生变更时,国际货代企业应比照本方法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备案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备案表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