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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法学专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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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 法学专业 互联网 时代 言论自由 保护 规制
题目: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 目 录 摘要 2 引言 3 一、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概述 4 (一)言论自由的历史发展 4 (二)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必要性 5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意义 5 二、我国言论自由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5 (二)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6 三、案例及分析 7 (一)侵犯公共利益网络言论的案例 7 (二)侵犯公共利益网络言论的案例分析 7 四、我国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建议 8 (一)完善学理内容及立法 8 (二)加强规制制度调适 8 (三)完善其他机制建设 9 五、结论 9 参考文献 9 互联网时代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 摘要:言论自由是一项宪法性权利。互联网赋予了言论自由更为新颖的含义。新时期, 应对治国理政的需要,更应该激励言论自由,以期待全民更高的民主。但是,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时代,网络上充斥着言论失范等问题,它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和谐稳定的网络秩序,更有甚者侵害了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文通过研究,寻找理论中的共性的、规律性的知识,发现不同点并进行分析, 求得解决问题之路。本文拟从理论和案例两个层面,探讨“言论自由”的规制命题, 希望对于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滥用言论自由的规制提出建设性的建议。 关键词:网络言论;言论自由;案例分析;法律规制 引言 一般来说,言论自由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的发表言论,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包括口头和书面等多种表达方式。在 17、18 世纪传统纸质媒体的时代背景下, 言论自由理论的内涵、价值以及限制原则等都得到了密尔顿、洛克、密尔等众多启蒙思想家的系统且逻辑严密的论述。从 20 世纪 60 年代至今,网络这个最开始只是适用于资料共享的平台,现在已经现实而深刻的影响了现代社会的方方面面。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与移动设备的发展,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传播媒介,不仅改变了传统新闻和信息的传播模式,更为社会公众对公共事务或者在公共领域中发表个人意见和言论提供了一种前所未见的更加自由和宽广的平台。在网络科技和移动设备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的言论自由在网络中不仅得到了更为广阔的空间,也被赋予了更强的生命力。言论自由作为公民基本权利之一早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法律上的认可,网络言论作为言论自由的一种表现形式,也应该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1]。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互联网的支持。我国一直致力于互联网技术的开发和基础网络建设。我们用亲身的经历, 见证了中国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有数据显示,我国已经成为互联网用户数量最高的国家之一。互联网已经深入我们的生活。但是在互联网便利我们发表言论、进行沟通的同时,互联网在言论自由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如网络上的案例屡见不鲜,引发了网友和学界的热议,也在一定程度提醒我们,建立互联网言论规制体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这些知名的因网络言论失当引发的案件,分析其成因,都不是单一因素造就,是各方复杂因素糅合的结果,应对其内外原因、主次原因区别分析。从法律意识层面看, 目前我国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法律意识还比较单薄。以年轻人为主力的网民,往往对有关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不熟悉,甚至是陌生的。有调研显示,75%以上的 20-40 岁的互联网用户,涉猎过如色情、诈骗等信息,并进行过不当存储或转发。这种形势近年来日趋加剧。 从网络技术层面看,因为信息技术的特殊性,在网络上,网民可以抛开身份顾忌肆意接收信息、发布意见,对特定的事件进行评论甚至是言论攻击。加之互联网从业人员自身业务素质不高,疏于管理,造成了网络言论混杂、冲突不断。 一、互联网时代的言论自由及其规制概述 在传统纸质传播媒体的时代背景下,言论自由的理论发展是在十七、十八世纪伴随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不断发展,得到不断的丰富与扩展。言论自由,又称表达自由, 一般来讲是指按照自己的意愿独立的发表言论,自由的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包括口头和书面等多种表达方式。广义上的言论自由不仅包括口头、书面等表达方式,还包括新闻、出版、著作、绘画等不同表达方式的自由[2]。 (一)言论自由的历史发展 17 世纪 40 年代,英国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废除了皇家特许出版制度,但是当权者对言论的管制并未彻底解禁。1644 年,英国著名的政论家、诗人约翰·密尔顿(JohnMilton)因为自己一些著作发表触犯禁令受到英国国会的质询,密尔顿论证了出版自由与言论自由的重要意义,后来这篇演讲经过整理,于是便成为了新闻传播史上里程碑式的著作《论出版自由》。密尔顿的在该书中主要阐述: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凭着自己的理性能够辨别真假正误,上帝将理性赋予给人,并且使人能根据自身的理性“自由的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自由地讨论”。自由地持有主张、自由地抒发意见,乃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权利和特权”,同生命一样神圣不可剥夺。所以,限制眼(言)论出版自由,既是对理性的藐视,又是对人权的践踏。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外界的干扰和制约等因素不能限制人凭借着自身的理性辨别真假是非,人要运用这种理性自由的持有主张、自由的表达意见。“让我有自由来认识、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密尔顿把言论出版自由视为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每一个公民与生俱来的合法权利”。只有经过自由公开的讨论,那些在社会并没有得到一致认可的思想才能回答公众的质疑经得起历史的检验,而压制和暴力只能禁止理性,催生愚昧。在历史上有很多事实证明,权力对思想的压迫和垄断,制造了许多人为的荒诞离奇的历史事件不仅是一种对人类社会的嘲弄,更导致人们难以运用自身的理性认清历史的真实。“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形象;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理性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像”,6所以一定要采取措施对权力进行限制,解除对言论自由的检查和管制。密尔顿第一次明确提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权利[3-5]。 (二)规制网络言论自由必要性 高度普及的互联网络,让数据信息高度集成。高速的信息交流,大量的信息阅读,在逐渐改变着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特别是不良信息对青少年的影响更为更大。 伴随着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网络不良信息泛滥、网络群体性事件频发等问题突出, 但是与之相对应的网络言论自由规制体系却不健全。以现在的科技,低廉的代价就可以窥视别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自由,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造成严重侵权。 2015 年前后的“快播涉黄案件”的侦查、公诉和审理震惊全国,更是暴露了我国在互联网领域关于言论自由的立法不足、监管缺失,引起了学界、司法部门和广大网民的高度热议[6]。网络与国家生活息息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领域的混乱,将直接影响到金融、司法领域及网民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国实施的网络强国战略,规制网络言论自由迫在眉睫。 (三)网络言论自由的现实意义 言论自由具有典型的人权意义。我国从成立之初,就逐步完善有关人权保护的制度建设。在 2004 年,更是将维护人权写入了我国宪法。作为有代表性基本人权的言论自由,更是宪法保护的重中之重。我国宪法中有三条都涉及到了言论自由的保护与规制。 言论自由,特别是互联网言论自由,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是文明古国,也是现代化新国。中国以其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表明,等级的概念对社会的影响巨大。因为长期的儒法思想占统治地位,新兴观念的传播路径往往被政治权力所阻拦。而互联网突破了这种阻拦,实现了真实的“言为人所用”的局面。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主的发展。 二、我国言论自由规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网络安全形势日益严峻。2000 年开始,我国逐步开始进行网络规制工作。从过去的单一的行政管理,到现在的管、控结合,体现了我国维护网络安全的长远规划。在这一大的前提下,就如何理解与适用网络言论自由规制,也呈现出起点高、发展快、争议大的特点。 纵观我国网络言论自由规制的发展及现状,在立法和实践中均存在不足。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我国的法治根基,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坚定保障。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近几年,虽然宪法进行数次修正,但是基本精神、大体框架和规定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正如前述,我国言论自由及其规制的主要原则来源于宪法。但是目前我国没有司法审查制度,对于宪法的可诉性没有制度支撑。所以,宪法原则的适用,需要有其他法律来完成。这就牵扯到法律授权和层级衔接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了后续关于网络言论规制的专项立法[7]。 目前,我国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立法过于零散。一直以来,网络信息监管工作分散于工信部、国务院新闻办、出版局等众多部门, 因执法权过于分散,产生了管制言论自由的规范相互冲突的情况。以下简要分析: 首先,现行法律法规中相关定义不明确、不统一。对“言论”的法律定义是法律约束的起点和终点,也是适用法律的依据。其次,缺乏互联网言论立法的前瞻性。缺乏前瞻性,是我国目前法治工作中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具体到网络言论自由立法,除了立法标准不统一,还存在缺乏统一的立法规划,使得规制互联网言论立法没有统一性、前瞻性。另一方面,立法混乱的情形,也与管理部门权责混乱,多头管理,推诿扯皮不无关联。往往部门因为自身的局限或者利用需求,对某一方面的规定往往比较严苛,而其他方面,特别是业务以外或边缘业务的理解与适用,用模糊性的规定处理。在发生理解差异时,往往无法主动沟通协调。 (二)实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正如法学家梅因所说: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的走在法律的前面的。具体实践中,部分网络言论侵权案件,正逐步纳入司法体系解决。司法部门处理涉及网络言论侵权引用最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条中关于互联网言论规制方面的条款[8]。 民法通则中关于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规定较为详尽。最高院也先后出台了审理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案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等司法解释,规范了程序要件及举证责任等问题。刑法中关于诽谤罪、侮辱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罪名表述, 也可以作为实践中认定网络谣言方面的法律依据。 但是,网络言论失范数量庞大,加之能够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较少,很多情形无法规制到民事、刑事司法体系,大量言论失范侵权,需要由执法部门处理。多年来行政执法部门规制网络言论出现了于法无据、程序混乱等乱象,尤其是规制流程、违法认定标准、处罚受理等笼统性规定较多。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普及以及社会公众信息化意识的不断提高,网民认识到网络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更加期待网络言论自由的有序发展。这种需求,对我国应对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司法实践也提出了许多新的命题。在具体实践工作中,除了前述提到的司法、执法领域外,还存在技术这一突出问题。 三、案例及分析 (一)侵犯公共利益网络言论的案例 “北京警方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根据群众举报,依法立案侦查,一举打掉一个在互联网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 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抓获秦志晖、杨秀宇及公司其他 4 名成员。通过警方的调查发现,北京尔玛互动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了提高知名度,谋取不正当利益,秦志晖、杨秀宇二人先后故意制造谣言,歪曲事实,污蔑历史人物,一手策划了一系列网络热点事件,使得公众对事实真相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误解,对网络秩序造成了恶劣的影响,通过警方对秦志晖、杨秀宇二人审讯,秦、杨二人对所做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二人已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0]。” (二)侵犯公共利益网络言论的案例分析 该案例是 2013 年下半年在网络领域引发强烈震动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典型。2013 年 9 月 9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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