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局驻镇防检组管理方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强化派驻镇(街道)防检组的工作职能,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加快全市畜牧业快速开展,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质量平安,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国发15号)和省政府(政办发()144号、政发[3号等)有关推进动物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派驻镇(街道)防检组,为市畜牧兽医局的派出机构,并接受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畜牧技术推广站的业务指导。第三条遵循执法主体在市,效劳工作在镇(街道)的原那么市畜牧兽医局具体负责各驻镇(街道)防检组的人员、财务、固定资产等管理。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由市畜牧兽医局和镇、街道实行双重领导和管理,为所在地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牧生产开展提供技术支持。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及物资方案,培训畜牧防检人员,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扑灭。(二)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疫情测报。(三)做好动物屠宰检疫、产地检疫、运输检疫。(四)畜牧兽医新品种、新技术试点示范、推广运用。(五)依法做好兽药、饲料、种畜禽的监督管理,做好畜禽饲料平安使用的指导,并负责辖区内畜产品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六)负责对辖区内协检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和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监督、指导、考核。(七)对农民和养殖专业户的公共培训和信息效劳。(八)完成党务政务公开,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环境、政风行风建设及创先争优等工作。第五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应当定期维护防检组内的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的平安、有效。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六条驻镇(街道)防检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由市畜牧兽医局根据工作需要,每个防检组安排2人以上;协检员由各防检组自行聘任,报局备案。第七条协检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二)热爱动物卫生事业,有奉献精神。(三)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工作。第八条建立健全镇街道防检组劳动平安卫生制度,保障动物卫生监督、协防、协检人员身体健康。第九条市畜牧兽医局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年度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对没有畜牧兽医专业学历的在职人员,通过培训到达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