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农产品质量,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标准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第三条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工作,由政府推动,并实行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工作模式。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产地认定、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五条全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及质量监督工作,由农业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三定〞方案赋予的职责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分工负责,共同做好工作。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开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第七条国家鼓励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范围由农业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确定、调整。第八条国家适时推行强制性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第二章产地条件与生产管理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区域范围明确;(三)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管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第2页共6页(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措施,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档案。第十一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规定使用农业投入品。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二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应当树立标示牌,标明范围、产品品种、责任人。第三章产地认定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方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号码;(二)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三)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方案;(四)产地环境说明;(五)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六)有关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七)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