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完善国地税部门稽查协作机制的思考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了相对完善各自独立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对保障收入,税收征管,标准纳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体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联系沟通较少,特别是在税务稽查办案问题上缺乏协调与合作,各执各的法,各办各的案,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上未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因此,笔者就如何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办案协作机制,谈点粗浅看法。一、国税、地税独立办案存在的弊端(一)未能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案源上“抓大放小〞导致隐形税收流失。在收入任务考核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收入仍是两个税务部门增收补缺的重要手段,国税、地税稽查局无论是安排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都会把共同管辖的纳税大户作为重点对象。可想而知,纳税大户有账可查,容易取证,有潜力可挖,即可保障收入,又能躲避执法风险,因此,都想在大户上抢占先机,导致纳税大户你查我查年年查,而各自管辖的小规模纳税户,由于双方稽查人力有限,多年未能检查,致使局部税收隐形流失。互不共享检查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国税、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税务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信息成果未能共享,出现了一个偷税案件补了国税未补地税,或补了地税未补国税的现象。大量税款尽在税务稽查人员的眼底下白白流失。(二)权利限制导致放任偷税。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两个稽查局检查的税种不同;各自的检查重点自然放在本部门管辖的税种上,对属于另一部门管辖的税种,既是明显发现了偷税问题,因无法越权查处,也就不予理会,导致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放任不管。(三)削弱偷逃骗税打击力度。在追究涉税违法刑事责任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第2页共3页2023%以上的,国税、地税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查补税款占应交税金总额偷税比例的认定,应是其偷逃各税税款的合计数,占各税应交税金总数的比例。实际工作中,国税、地税查处的涉税案件仅就其本部门查补税款数计算偷税比例,而在计算认定纳税人各税偷税额占各税应交税金总额的偷税比例时,由于国税、地税部门检查不同步,处理不同步,必然造成计算纳税人偷税比例难度很大,严重影响涉税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