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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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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西北工业大学 党政 干部 选拔 任用 工作 实施细则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那么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和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我校党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建立和完善适应学校教育事业开展需要、充满生机活力的选人用人科学机制,建设一支素质精良、结构合理、能够担当领导科学开展重任的管理干部队伍,为学校办学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中共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XX省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处级干部的根本原那么: (一)党管干部原那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那么;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那么;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那么; (五)民主集中制原那么; (六)依法办事原那么。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和注重品行、科学开展、崇尚实干、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全面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那么,建立健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加强干部的实绩考核、教育培训和工作监督,不断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领、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干部选拔上来。 做好党政处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大力选拔经过艰苦复杂环境磨练、重大工作考验、实践证明优秀、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加强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做到系统培养、择优使用。 第四条党政处级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第五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任用,参照本细那么执行。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党政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根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根本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结合学校与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全心全意为广阔师生员工效劳,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学校的建设开展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处级领导工作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文化知识水平。新任党政处级干部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40岁以下干部和一些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主要领导岗位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四)清正廉洁,遵纪守法,以身作那么,艰苦朴素,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五)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主动维护班子团结,作风朴实,公正正派。 (六)身体健康,能够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党政管理干部,新提拔副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负责学生工作的副处级岗位一般不超过40岁),新提拔正处级年龄一般不超过53岁,特别优秀或工作特别需要的可破格讨论任用。 (七)担任各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必须有三年以上党龄。第七条选拔任用党政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教职员工效劳、具有组织领导能力、团结一致、坚强有力的领导集体和形成班子成员年龄、经历、专长、性格互补的合理结构的目标要求。单位正职领导还要具有领导科学开展的能力、驾驭全局的能力、丰富的领导工作经验和优良的民主作风,善于抓班子带队伍,能够团结带着本单位师生员工开拓创新、推动科学开展、促进校园和谐。第八条党政处级干部遵循逐级提拔的原那么。机关干部提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教师提任学院或机关部、处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担任院长助理、系党支部书记或主任一届以上的任职经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或越级提拔。越级提拔应报上级部门同意。 第九条提任的处级干部应当经过学校党校或经组织部门认可的其他干部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五年内)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到达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 第三章民主推荐和考察 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处级干部,必须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提出考察对象。具体包括: (一)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时,要与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制定民主推荐工作方案;召开所在单位教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公布推荐职位、条件及要求,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民主推荐;对投票推荐结果进行分类统计,综合分析。校纪委全程参与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 (二)个别选拔任职,根据拟任职位和实际需要,可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党政领导班子定向推荐、校领导或群众提名推荐、干部个人自荐等民主形式。 第十一条组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方式之一。要根据中央要求,进一步加大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工作的力度。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具体为: (一)公布职位、报名条件、根本程序和要求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组织面试辩论、评议等; (四)校党委有关领导根据面试辩论评议等情况,酝酿确定考察对象。第十二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一)领导班子换届,组织部根据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后备干部情况和党委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综合分析提出拟考察初步人选,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征求常委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二)个别选拔任职,组织部根据干部公开选拔面试辩论结果、个人提名推荐或自荐以及后备干部等各方面情况和党委主要领导及分管(联系)校领导的意见,综合分析提出拟考察初步人选,听取纪检部门意见,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征求常委意见,确定考察对象。 (三)根据实际情况,考察对象人数可等于或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第十三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负责考察工作。具体为: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根据实际需要,校纪委及有关基层党委等部门共同参与考察工作。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沟通情况,征求意见,安排考察工作。 (三)实行考察预告制度,在本单位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公布考察对象、考察组成员和考察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四)考察党政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拟任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在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重点考察政治条件、工作实绩、群众根底等。 (五)考察工作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现实表现。 (六)考察工作个别谈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科级干部,学院还应包括系党支部书记和主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及青年教职工代表、院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等。 (七)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后,写出有考察人员署名的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如实填写,全面、清楚地反映考察情况,内容包括:1、考察对象的根本情况,简历; 2、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3、主要缺点和缺乏; 4、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八)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对考察材料负责。 (九)考察结果经组织部办公会议讨论后,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并按规定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 (十)假设考察对象不符合岗位要求,按规定程序重新确定考察对象。第四章酝酿、讨论决定和任免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处级干部,要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拟任干部的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要对处级干部拟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充分酝酿,进行沟通协商和征求意见,统一认识,严格履行干部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开展考察工作等关键环节的程序,把好选人用人关。第十五条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实行党委常委无记名票决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任免程序。具体为: (一)组织部按照已经确定的干部议题,准备好相关材料。 (二)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委到会。 (三)组织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和考察情况等。 (四)党委主要领导、新任干部的分管(联系)校领导补充介绍有关情况等。 (五)常委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六)在充分讨论的根底上,会议主持人综合常委讨论意见,决定表决或暂缓表决。意见分歧较大的,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防止久拖不决。 (七)进行投票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党委常委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通过,形成决定。第十六条新任处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对常委会做出决定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一)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党委组织部拟定任免文件,党群系统处级干部由校长会签,党委书记签发;行政机构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会签,校长签发。 (二)公示期间,群众有反映意见的要根据反映的具体问题组织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党委如实汇报,决定任职或暂缓任职。 (三)组织部按照要求将干部考察材料、任免审批表等归入本人档案。按规定需要报上级部门备案的干部,及时上报备案。 第十七条学校主要领导、分管(联系)校领导、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分别同新任职的干部进行任前谈话,由组织部协同分管(联系)校领导宣布任免决定。新任干部须在宣布任免决定后一周内上任,完成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新提拔非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职试用期为一年。 (一)试用期满后,由组织部与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党委常委会进行讨论表决,做出是否正式任职的决定。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 (二)任期含试用期。 (三)试用期内干部待遇与正式任职的干部相同。第十九条学校内设各基层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的设置和选举结果须报经学校党委批准。 在党的基层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经常委会研究决定可以调动或指派基层党委、党总支的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条党政处级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以下时间计算: (一)由党委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中选的,自中选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处级干部因岗位变化,不再担任原职务工作的,应按程序发文免职。但属以下情况之一者,处级干部职务自行免去,不再另行发文。 (一)所在单位撤销或合并的干部; (二)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或任期已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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