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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妇女法律维权工作经验做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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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妇女 法律 维权 工作经验 做法
妇女法律维权工作经验做法 xx法律效劳所妇女维权站于2022年3月成立,从2022年7月起,妇女维权站的工作人员作为xx人民播送电台“妇女维权热线〞栏目的特约嘉宾, 通过“维权热线〞为广阔妇女姐妹解答疑难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自妇女维权站成立和妇女维权热线开通以来,xx法律效劳所免费解答法律咨询980人次,代理300余件,其中援助案件36件,减免费用8000余元。 在妇女维权实践中,xx法律效劳所妇女维权站工作人员也遇到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 为什么经过法院判决的非法侵害出嫁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却在村子里执行不下去。在立法和决策的过程中,妇女群体是应该被看作一个需要加以特殊保护的弱势群体,还是应该作为平等参与的主体。一个外表上看起来性别中立的法律政策,比方土地承包政策或流动人口政策,男女都可以同样受益吗。为什么在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根本国策、有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明文规定为依据的今天,侵害妇女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如何顺应社会的变革,提升妇女维权的水准,是目前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思考与解决。 一、查找问题,寻求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途径 1、男女平等问题。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到现实中的男女平等,妇女的政治权利、经济地位、教育时机、开展环境和法律保护等合法权益的实现是一个漫长而曲折的历史进程,受经济和社会开展水平的制约及几千年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加上妇女自身素质及旧价值观的影响,男女不平等的现象仍然存在。特别是外来人口中,妇女自我保护和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法制观念相对薄弱。 2、妇女受侵害问题。家庭暴力是危及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主要问题。婚外恋、包二奶、第三者插足是引发夫妻矛盾、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拐卖妇女儿童、强奸、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屡打不绝,屡禁不止;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仍占一定的比例,妇女在离婚案件中仍处于弱势。 3、教育问题。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和“春蕾方案〞的实施,女性的受教育程度得到一定的提高。但由于“春蕾方案〞有一定的局限性,受到高中、乃至大专以上教育的女性数量远远不如男性。 二、总结经验,在具体实践中得以创新 1、建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机构。2022年12月,全国妇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司法部等14个部门共同组成了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以下简称全国维权协调组〕。这是加强部门协调,实现社会化维权的有效机制和组织保证。全国维权协调组成立以来,在进行调查和宣传,跨部门协调解决涉及妇女儿童权益的重点难点问题,推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典型案件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效果。 2、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和创新。妇联干部作为特邀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不仅能够发挥妇联群团工作的优势,而且强化了法院审判人员的性别意识,有利于改善妇女在诉讼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各地在实施中创造了法院挂牌成立“妇女维权专门法庭〞,法院在审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时专门组成“妇女维权合议庭〞,邀请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有效地促进了法院及时公正地处理有关妇女儿童的案件。 3、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修改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公安部门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公安机关不再把家庭暴力当作家务事管不得,而应积极的介入,在第一时间内制止家庭暴力,并且可以有效地震慑施暴人,防止家庭暴力的升级和恶化。建议公安部门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包括“110〞反家庭暴力指挥中心,在派出所、社区警务室、村治保委挂牌成立维权投诉站等。 4、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律。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1995年12月新西兰国会通过了家庭暴力法案,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英国也于1994年出台了家庭暴力法;新加坡对此也有专项立法;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效劳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5、建立多种形式的妇女法律援助和效劳机构,构筑法制化维权模式。针对妇女开展中不断显现 的各种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注重源头参与,要积极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贯彻、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加大依法维权工作力度。发挥女党代表、女人大代表、女政协委员的作用,拓宽妇女利益的表达渠道,各地因地制宜建立多个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为求助妇女提供法律效劳。目前xx市已建立了专门的妇女维权热线,通过 咨询开展投诉受理工作。为遭受家庭暴力 的妇女提供了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心理疏导。 构筑社会化维权格局。各级妇联组织要抓住“五五〞普法的重要契机,大力宣传男女平等根本国策,继续普及保障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知识,增强妇女群众依法自主维权的能力和水平。要认真履行妇儿工委办公室的职责,协调社会各方力量认真实施两个“规划〞。要加强维权阵地和队伍建设,健全妇联信访工作制度、继续发挥妇女儿童法律效劳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联干部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积极推动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受侵害问题的进一步解决,促进xx的社会稳定与开展。 6、建设维权志愿者队伍。妇女儿童维权志愿者队伍应不仅包括法律界女法官、女检察官、女律师、女公安、还应当包括院校和科研工作者以及其他志愿为妇女维权事业效劳的机构和个人。随着维权工作深入社区,社区志愿者在维权工作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三、积极探索和思考,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任重道远。要用科学开展观积极探索和思考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的有效途径,以统一思想认识为着力点,组织领导到位,营造浓厚的维权工作气氛;以务求实效为出发点,方法措施到位,开展扎实有效的维权工作;以完善制度为落脚点,维权机制到位,努力提升维权工作水平。 1、转变工作机制,形成维权工作的社会化格局 妇联组织是维护妇女权益的代表,首先要由说服教育式的妇联独家维权向依法维护的社会维权转变。妇女的权益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妇联要走出自己的围城,拿起法律武器,充分利用各级人大、政协、政府等各方面力量,争取和依靠党和政府及人大、政协的支持,善于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力量,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解决维权问题,实现维权工作社会化,形成社会化维权大格局。 2、建立维权网络,形成新时期维权新体系 维权工作的创新,不仅仅是需要出台一些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健全维权网络,将信访维权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那么,要建立怎样的维权网络,才能更好地维权。本人认为: 〔1〕、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信访接待员的作用,及时掌握妇女的倾向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做好信息的反响。以便及时掌握妇女权益动向,争取超前维权,为领导决策和立法提高依据。 〔2〕、建立健全效劳网络。打破妇联坐等妇女来访的传统方法,设立妇女法律、心理咨询热线 等,组织妇联干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值班,解答妇女提出的问题,目的是让妇女能够不出家门就能方便快捷地解决问题,消除心理障碍。 〔3〕、建立健全法律保护网络。与基层人民法院配合健全妇女维权合议庭,组织人民陪审员和特邀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在法院中建立女子法庭或维权法庭等。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为因经济困难打不起官司的妇女效劳,让她们在法律公正的保护下生活和工作。 〔4〕、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网络。首先与公安部门配合,成立家庭暴力报警中心、社区暴力投诉站,使家庭暴力事件有人管,并及时得以解决。其次是成立妇女救助中心,解决受害妇女无处栖身、流落街头的问题。 〔5〕、建立健全妇女帮教网络。与综合治理办配合对失足、犯罪妇女进行帮教,与看守所、监狱、禁毒所等联合,设立帮教信箱,逐一落实帮教人员,尤其是那些没有人探视的妇女,逐一登记,连续帮教,让这些人走向社会不再重新犯罪,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 〔6〕、建立健全维权监督网络。与人大、政协配合,对妇女权益的突出问题提出议案、提案,调动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力量进行监督。目的是使关于妇女权益的法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总之,只有创新维权工作机制,拓宽维权渠道,建立法制化、社会化的维权网络,整合社会资源,依靠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形成维权工作合力,才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二篇。省妇联维权工作经验和做法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是妇联组织与生俱来的神圣职责。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利益格局的调整,新旧观念的冲撞,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深化改革的各项措施带来的性别影响等等,使本来就处于弱势的妇女面临更多的挑战,妇联的维权工作任务也更为艰巨。如何适应新的形势,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提高维权工作水平,这是我省妇联近年来不断思考和实践的事情。现将我们 的一些认识和做法汇报如下。 一、做好新时期的维权工作,必须十分重视调查研究改革开放使妇联的维权工作碰到许多新问题。如从九十年代初,妇联就不断接到农村出嫁女权益问题的来信来访,随着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这一问题更为凸显,经济越兴旺的地方,矛盾越锋利。出嫁女问题实质上是农村城市化过程中利益格局的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再分配问题。在珠江三角洲一带,工业开展较快,大局部土地被征用,村民土地承包权逐步衍变成集体收入中的合法分红收益权,它包括股权、分红、宅基地、征地款的分配,孩子教育、社会保障等。这些利益的分配关系到村里每户每人的切身利益,是一种真金白银的关系。是否给出嫁女同等的收益权,尽管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但村民、村委会、出嫁女站在各自的立场上,各执一词。村民认为“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她们不能住在娘家。支撑这一传统观念背后深层的原因是经济利益,村民认为出嫁女参与村里的分配,分薄了村民的收入,侵占了村民的收益权;村委会认为:如完全按法律规定,出嫁女及其子女都可以入户本村,势必造成村里人口膨胀,资源短缺,人户别离,村里的姓氏也将变成百家姓,村民不同意,众意不可违,于是一些地方“自治〞为由而出现“村规〞大于国法的现象;出嫁女那么认为:我生于斯长于斯,并为村里的开展作出同样的奉献,依国法按情理都应得到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待遇。出嫁女问题情况复杂,如何妥善解决出嫁女利益保护问题,是我省维权工作中碰到的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XX市XX县区的做法使我们受到很大的启发。她们从1993年开始做了全面的、详细的调查,制定相关的政策,使71户出嫁女〔招郎女〕落实了股份分红及宅基地分配。1997年该区进一步深化了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用章程规定,不管男女一律平等地享受统一的股份分红政策。主要做法:一是通过对股权的界定采取“一刀切断〞和一步到位的方法,把合作股权按照“奉献不同,获取有别〞的原那么和家庭现有人口,一次性把股权配置到家庭,娶不增、嫁不减。二是明确规定股权属股民家庭所有,允许股民家庭对股权拥有处置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转让和继承。三是在“一刀切断〞股权之后,新增加的股东必须一次性用100的现金等额认购募集股,不再按原有的福利性质配股。通过股权配置、界定、流转机制的建立,从制度上确保了出嫁女合法权益的实现。现在该区72的村推行这一做法,全区5300多名出嫁女和招郎女,其中4788名得到解决,她们的上访现象从1993年的88宗减为去年的6宗。 XX县区的做法引起了我们党组的深思。在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面前,只有深入调查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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