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6页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假设干意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七年六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它们的施行对于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和增加农民收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增强支持效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自觉性,自202223年7月1日起,依法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和效劳工作。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和登记事项(一)县(旗)、县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区(州、盟)地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组织形式应当标明“专业合作社〞字样。1农民专业合作社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相同。(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并提交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签署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登记机关准予名称预先核准的,出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者应当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申请登记前置许可。(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当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使用证明:以成员自有场所作为住所的,应当提交该社有权使用的证明及场所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及场所的产权证明;因场所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第2页共16页交场所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住所使用证明。(五)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的成员出资清单材料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以出资清单载明的成员出资总额的数额,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总额。(六)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以下原那么核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对申请人根据其章程提出的申请,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条例的有关规定核定业务范围,如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农业生产资料;组织收购、销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