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立法初探章制度的含义原来是十分宽泛的,但当它与用人单位相联系时,那么是一个专门的劳动法律术语。它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那么。这种行为准那么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虽然劳动法有此规定,但从现实的具体实践中,我们发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规那么日益成为影响劳动法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一、立法背景剖析1、法律缺陷。早在1954年,我国法律就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1954年,政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那么纲要,然而,由于时代的局限性,该纲要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目前,该规定已经失效。1982年和1986年,国务院分别发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直至今日,这两个行政法规仍然有效。但是这两个法规的有些内容已经无法适应经济开展带来的新情况。更何况,这两个法规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营企业〞的全体职工。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律,共有三个条文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该法第4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该法第25条第(二)项将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作为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之一。该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三个条文明确了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标准了用人单位违法履行此项义务或行使该项权利的法律后果。接着,在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第87条,明确了劳动法第25第2页共7页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虽然这些规定都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是过于原那么化,抽象化。而且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程序,效力等均未涉及,这给实践操作带来弹性的同时,也增加了实际操作的难度,甚至给某些用人单位提供了躲避法律的时机。1997年,劳动部颁发了劳部发(1997)338号文件,它规定了劳动规章制度应包含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