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是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根底党内监督条例明确了党代表的监督主体地位,赋予代表重要的监督职责。但因目前代表履职总体上仍处于“一次性〞的被动状态,其监督作用难以发挥,监督主体地位难以落实。随着党代会常任制试点的逐步扩大,代表履职状况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实际调查和实践经验为根底,从理论上探析党代表履行监督职能问题。一、实现党代表的监督职能对于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实现党代会最高监督机关职能从党代会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党代会虽然听取并审议党委会和纪委会的工作报告,但都属于下届党代会监督上届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工作。因法理逻辑不顺,其监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时,党代会闭会后,其职权由党代会转移到中央委员会,再转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转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党代会职权实现了三次转移,因前三者均无常设机构履行其职能,故党代会职权形成了三级虚化(地方各级党代会情况与此类似)。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促使党代会常任制的深入开展,促使其职权由执行机关回归到权力机关,并能切实监督其选举产生的党(纪)委会的工作,实现其最高监督机关职能。2.有利于推进党内权力结构性优化在目前党委领导模式下,既是决策机关又是执行机关、并领导监督机关即集党内三权于一体的党委,成为同级党组织中惟一领导机关。因党内权力结构欠优,人们对党内监督条例出台所能产生的实际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必然推进党代会及其常设委员会建设,理顺党内三会的关系,在党内逐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提高党内监督质量奠定体制机制根底。3.有利于实现其他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能第2页共9页党内监督条例规定的六大监督主体中,党委本身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纪委履职困难重重,党员履职既缺乏平安渠道又本钱过高,几大监督主体仍呈分散状态。党代表切实履行监督职能,既能(通过党代会)支持和催促党委和纪委履行其监督职能,也能改变目前纪委主要靠上级党组织推动导致法理动力缺乏、人为作用过强而履职缺乏的状态,更能帮助党员实现其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将风险过高的党员个体监督转化成为强有力的组织监督,从而整合党内资源,形成监督合力。4.有利于落实党内监督制度提高党内监督质量的根底是推进党内民主化进程,开展党内民主的关键在于推进改革,加快制度建设。党代表可以通过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