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5页文化局行政执法职能一、互联网上网效劳经营许可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效劳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法律依据: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2.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方法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三、设立文艺表演团体许可法律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第2页共85页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应当持许可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四、音像制品零售、租赁经营许可法律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申请设立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应当由其总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申请从事音像制品零售、出租业务,应当报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应当发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