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思考张丁月[]由联合国示范引导的国际社会电子商务立法随着电子签名法的公布,在我国已经根本实现。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呈现出快速开展态势,涉及各个领域,与此同时,其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也逐渐多样化。总体而言,电子商务领域立法存在层级低、效力缺乏的问题,因此,制定一部能够标准电子商务的综合性法律,势在必行。文章通过分析电子商务法〔草案〕,提出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立法所要面临的困境,并给出相应的参考建议。[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问题;建议上世纪末,当许多欧美国家的电子商务蓬勃兴起的时候,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起步阶段,开展缓慢。但在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内,我国的电子商务便出现了井喷式的开展,电子商务以其快捷性、虚拟性、便利性的特征迅速占领了传统交易市场。据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电商规模翻两番,零售市场位居全球第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从2023年的4.6万亿元增至2023年的21.8万亿元,以年均30%的速度迅猛增长。早在2000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就曾有人大代表呼吁制定电子商务法,但直到2023年年底,电子商务法才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几经曲折后,电子商务法〔草案〕终于在2023年1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一、电子商务的界定〔一〕电子商务的概念电子商务在各个国家或者地区有不同的定义,以下几种是较为有代表性的定义。世界贸易组织将电子商务定义为:以电子方式进行的商务和效劳的生产、分配、市场营销、销售或支付。中国电子商务蓝皮书认为:电子商务是通过互联网完成的交易活动,交易内容可以分为商品交易和效劳交易,交易是指货币和商品的易位,交易要有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等要素的支持。世界技术信息与效劳联盟将其定义为:以数据化手段提供货物、效劳或信息的任何商业交易,或任何帮助上述交易实施的数据化中介职能。但究其根本,电子商务是凭借电子设备和网络技术从事的商业交易。目前电子商务法〔草案〕对电子商务的定义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效劳交易的经营活动。〞本文也将采用此定义对电子商务进行分析。〔二〕电子商务根本类型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对电子商务进行不同的分类。但由于本文的研究重心在交易主体上,因此按照主体不同可將电子商务主要划分为三种:第一,B2B〔BusinesstoBusiness〕,即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企业通过互联网联络进行产品、信息、效劳的交换完成商务交易的过程。第二,B2C〔BusinesstoCust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