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法的论述近代社会,行政法一出现就存在一个控权问题。传统的行政法控权理论认为:行政法是保障个人自由、控制行政机关权力的法律。以此为轴心,它对行政法的一系列根本问题,形成了以公民个人权利为本位、以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为根底的系统认识。它在不同国家形成和存在的条件有较大不同,赞成这一核心观念的学者在讨论具体行政法问题时的理论也有相当差异。行政法传统控权理念曾盛行于19世纪,它的根本构成可以大致概括如下:1.行政法的宗旨和作用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个人自由权利,制止国家行政机关干预或限制个人自由和权利。2.行政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独立的司法权对行政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从而到达其限制和控制行政权的目的。3.行政权的范围必须受到严格限制,其管理只限于国防、外交、财政、治安等少数领域,最大可能地排斥自由裁量权。这种观念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个人自由和自治必须尽可能地予以维护,国家不能过“多地干预这个领域。政府只是执行法律、维护治安和保卫边疆〞,“作用于社会绝非政府职能之一局部,人们也不期望立法机关作比维持明晰的、既定的习惯更多的事〞;其二,自由裁量权具有专断倾向,行政机关不应拥有或较多地拥有此类权力。4.——“行政法治原那么包括对一切行政活动的总括性要求无法律那么无行政〞,这个要求非常严格,任何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行政行为,都不具有公民必须服从的正统性而归于无效。二次世界大战以前,大家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政府只管理如国防、军事、税收等,其他均靠市场自我调节。二战以后,特别是6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行政法得到迅速开展。西方国家为适应战后垄断资本开展的需要,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那种管事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的观念以及根据这种观念所实行的控制政府权力的行政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代垄断资本开展的需要。资本主义自由经济的开展,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如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环境污染、失业、犯罪等等,资产阶级政府不得不采用对社会经济事务的积极干预主义。由于政府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就要求扩大行政权,建立一个强有力的能有效管事的政府。因此,行政法又不得不既授予政府广泛的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同时又要对政府行使委任立法权和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因此,““行政法具有授权〞和控权〞双重功能。社会主义国家在战后不断开展,目前已进入改革、开展和完善的新时代,行政法不仅强调行政权威、注重行政效率,同时也注重对机构臃肿、职责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