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工作人员办事纪律规定(暂行)第一条为切实改进机关作风,标准行政行为,提高机关效能形成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区监察局、人事局关于违反行政效能建设的暂行规定行为处理暂行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纪律规定。第二条本纪律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和办事窗口全体工作人员。第三条工作人员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宗旨,贯彻公开、公正、效能的原那么,严格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第四条工作人员上岗时,保持衣着整齐,应佩证公开身份,做到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接待来访热心,受理业务细心,解释疑难耐心;不得刁难人、严禁骂人;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第五条工作人员实行首问责任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到局各股室和办事窗口办事时,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必须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经办部门。经办部门没有工作人员在场时,应告知其联系。第六条工作人员办事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规定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要求;一次性告知是能否办理,手续是否完整,齐全;对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按办事承诺期限马上办理,并出具办事回执。手续不全或不能马上办结的,应告知当事人。第七条杜绝行政不作为行为。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办事项应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或拖延不办,造成逾期的,工作人员应负直接行政责任;申办的事项不能办理的,应耐心及时地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向直接行政领导报告并备案。第八条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因出差、请假或其它原因两天以上无法上班的,要向直接行政领导汇报正在办第2页共11页理的事项,做好交接手续,由直接行政领导及时指定人员代行其职责。第九条负责局行政管理线条及业务工程审批的领导干部,要以身作那么,坚守岗位,坚持按承诺期限办理和签发窗口单位、属下股室报批的业务工程,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场办理的,应报局主要领导指定代理人办理;发生同一宗业务工程牵涉二条以上线条领导交叉管理的,报局主要领导指定专人牵头会审联办,保证受理的业务不因空档或业务交叉而延误承办时限。第十条对外办事窗口单位必须全面实行政务公开,窗口单位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办事指南、办事的程序、承诺期限要一并上墙公布,使业务相对人心中有数。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