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页对当前平安生产监管执法体系的思考法体系是指具有不同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授权的执法组织为执行法律而构成的相互配合、相互分工的有机联系的系统。平安生产监管执法体系就是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组织机构与有关部门职责科学分工、行政执法人员合理配置、监督执法机制协调高效的统一体,即平安生产监管执法的机构、人员、职责、机制的有机结合。一、当前平安生产监管执法存在主要问题(一)编制机构不全,基层监管工作步履艰难。继xx年11月1日公布施行平安生产法后,国务院依据平安生产法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xx]2号,以下称决定)。决定指出“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照平安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人员,……〞。经过2年努力,截止xx年9月,XX省20231个市、县(市、区)已全部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在此根底上,xx年11月1日公布施行了XX省平安生产条例(以下称省条例),省条例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或者确定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平安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了这个“尚方宝剑〞,乡镇(街道)相继组建了相应的监管机构。xx年2月29日XX省政府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xx]14号,以下称意见)。意见指出,一是要充分认识乡镇(街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二是明确了乡镇(街道)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能;三是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平安生产监管体系建设。至此,县级以上尤其是乡镇(街道)级政府的平安监管职能得到进一步明确,平安监管执法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是,由于省(市)级政府至今尚未出台与平安生产法、决定、省条例、意见相配套的、刚性的、统一的编制机构文件。负有平安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能的市、县(市、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包括机构职责、机构名称、机构只数等)不统一,上下不对口,一定程度影响上传下达以及上级指示精神贯彻落第2页共2页实;己经组建的乡镇(街道)级监管机构,因上级政府没有正式下达行政或事业编制,其监管机构有“巢〞无“鸟〞,既使有人,或是内部调剂,或是身为其人,实是兼其职,乡镇(街道)监管执法层面仍然是断层,处于最基层的乡镇(街道)的平安生产监管执法工作依然步履艰难。(二)监管力量薄弱,难以适应执法监察需要。以我区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