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乞讨人员救助标准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和国家民政部制定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好国家19部委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落实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管理和救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组织领导为切实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成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二、救助管理对象符合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国务院第381号令)和国家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民政部第24号部令)规定的救助对象。三、救助措施(一)加大政策法规宣传,确保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坚持自愿救助的前提下,对16岁以下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视作自愿救助,实施保护性救助;对流浪乞讨的老年人和残疾人,实施帮扶性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和精神病人,实施救治性救助。对以上三类人员实行发现一个救助一个。对其他流浪乞讨人员,要加大宣传告知和引导、护送力度。凡公安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以上情况的,应当引导、护送到市救助站进行救助。(二)对不听劝阻或屡次劝阻无效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救助管理工作组送至市救助站进行救助。户口属于XX县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由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接回妥善处理,并造册登记严格管理。(三)对强讨强要,危害他人人身平安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予以处分,达不到处分条件的送市救助站。(四)对在交通要道、路口、街道及闹市区强讨强要,扰乱交通秩序和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予以处分,达不到处分条件的送市救助站。(五)对在主要街道、旅游景点算命、占卜、表演的,由城管部门按照清理占道等相关规定进行劝阻,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分法的交由公安部门处分,达不到处分条件的送市救助站。(六)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由公安、城管等执法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根据病人类型,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