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关于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已经2023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9月30日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199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通过,202223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1次会议修订,2023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5次会议第2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举报线索的受理第三章举报线索的管理第四章举报线索的审查处理第五章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第六章举报答复第七章举报人保护第八章举报奖励第九章举报失实的澄清第十章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那么—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标准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受理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的举报。第三条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审查举报线索,答复、保护、奖励举报人,促进职务犯罪查办工作,保障反腐败工作顺利进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举报中心负责举报工作。举报中心与控告检察部门合署办公,控告检察部门主要负责第2页共13页人兼任举报中心主任,地市级以上人民检察院配备一名专职副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设举报中心。第五条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那么:(一)依靠群众,方便举报;(二)依法、及时、高效;(三)统一管理,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四)严格保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配合与制约,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举报宣传。第七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向人民检察院举报职务犯罪行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人民检察院鼓励依法实名举报。使用真实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举报,有具体联系方式并认可举报行为的,属于实名举报。第八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举报人享有以下权利:(一)申请回避。举报人发现举报中心的工作人员有法定回避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2—(二)查询结果。举报人在举报后一定期限内没有得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