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22年11月30日XX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23年3月31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和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促进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本条例所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指为预防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犯罪以及其他犯罪而开展的工作。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1—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第三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多种方法,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体系。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当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指导、监督责任。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检察机关,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五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单位主体责任制,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以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工作人员以及职务犯罪易发、多发岗位的工作人员为重点对象。第七条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正常工作、生产和经营秩序。—2—第二章预防职责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协调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辖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二〕建立和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制度和机制;〔三〕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治宣传、警示教育、专题调研、专项预防等活动;〔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