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3号:直销管理条例2第五章保证金其次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特地账户,存入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23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23万元。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第三十条消失以下情形之一,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2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值理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酬劳,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状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酬劳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值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其次十九条其次款规定的水平。3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全国公务员共同天地工作。保证金存缴、使用的详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4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以下措施进行现场检查:(一)进入相关企业进行检查;(二)要求相关企业供给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三)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并要求其供给有关材料;(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检查有关人员的直销培训员证、直销员证等证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扣押的,5必需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觉察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临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