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保险代位求偿权假设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民商法代位权制度与保险理赔制度相结合的产物〞。[1]现今世界各国保险法均规定了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我国202223年新修订的保险法在1995年保险法规定根底上对这一制度进行了相应完善。然而,作为保险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有立法规定过于宽泛、笼统,保险代位求偿权在司法实践中需进一步明确的问题仍然很多。一、保险人支付局部保险金时代位求偿权是否成立如果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全额向被保险人支付了其应赔付的保险金,根据保险法规定,其可在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但是,保险人在只支付了局部应支付的保险金时,其是否能在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对此问题,我国保险法未予明确,实践中理解也不一。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认为,在保险人已支付局部保险金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在其已支付的保险金范围内向第三人求偿,理由在于,在保险人已支付局部保险金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相应数额内的损失已得到弥补,对于这局部已从保险人处得到补偿的损失,被保险人已不能再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此时,将这局部数额的代位求偿权转让给保险人行使并不会对被保险人造成不利影响,对于未得到赔偿的局部,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择一行使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不会因局部求偿权的转移而影响对于未受偿局部损失的求偿权。新修订的保险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立法的规定也可看出,法律并没有要求保险人必须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完全部保险赔偿金后才能向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二、被保险人出具的“权益转让书〞的效力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即代位取得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但在保险业实践中,保险人在支第2页共12页付保险金的同时,常要求被保险人签发“权益转让书〞。司法实践中,已经有因保险公司仅提供“权益转让书〞,但不能证明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法院以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应以实际赔付为要件而驳回了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起诉。[2]对“权益转让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和行使上所起的作用,有两种泾渭清楚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文件是保险人取得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