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23年5月18日证监发行字(2023)6号)第一章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第二章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第三章保荐人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第四章会计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第五章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的文件第六章发行人的设立文件第七章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第八章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第九章其他文件第十章定向募集公司还应提供的文件第一条为了标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格式和报送方式,根据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那么。第二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那么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第三条本准那么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第四条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第五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在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第六条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第2页共5页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第七条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响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响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第八条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第九条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第十条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第十一条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