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3年9月28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2023年1月1起施行。下文是小编收集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消息,欢迎阅读!!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职能划分(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全市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管,组织物业管理行业重大问题的调研及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落实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将物业管理纳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各地实际,制定物业管理开展的政策措施。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规划、城管、公安、价格、工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的物业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建立由辖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法院、司法、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的物业管理纠纷快速处理机制,解决协调物业管理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制订本辖区内小区管理应急预案,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对物业效劳企业退出工程管理的工作实施监督和组织协调。(三)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检查、指导,统一组织对物业管理小区的综合考评;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效劳投诉受理机制,建立物业效劳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工程经理信用记分档案,对效劳不到位、收费及支出不标准的物业效劳企业及时催促整改;指导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筹建、改选和日常监管等工作。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物业管理效劳站,配置物业管理专职人员,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负责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成立和换届工作,并监督、标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开展正常的自治工作;要充分发挥其社区综合协调的优势,把物业管理与创立文明小区、平安小区等社区建设结合起来,共同创立和谐社区;协调处理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投诉。(五)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发挥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支持和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参与对物业效劳企业的监管工作,协调物业效劳企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