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强化外部监督,也要加强实质鼓励蓝武军近年来,一些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相继出现“黑天鹅〞事件,深深冲击着我们原有的认知,是不是我们的公司治理出现了问题,是不是我们的监管不够健全?面对外部环境的巨大变化,以及我国特有的经济开展模式,决定了我们的公司治理要与时俱进,要不断改良和完善公司治理手段。证券法2023年修订;证监会的2023年系统工作会议,提出启动公司治理专项行动——提升公司治理,需要上市公司自身、外部的共同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经营权别离的条件下,处理好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降低代理本钱,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利益、公司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公司治理除经营决策以外的两大内容是监督和鼓励。改革开放40余年,公司治理中监督的作用得到相对充分的发挥,上市企业从形式上来看监督职能已经足够好了,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独立董事和各专业委员会一应俱全,大型的国有企业还设有专职的外部董事;企业内部控制的各种制度标准也相当齐备,各项内部控制活动也开展的热火朝天。但是,这些监督职能全部表达在内部监督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外部监督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监督机制的效果没有得到应有的表达。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加大信息披露管理和外部信息的共享互通,打通企业留存在各种职能监管部门的信息孤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外部监督作用,除了加强对问题中介机构的处分力度之外,更应该加强中介机构的话语权,标准风险识别的工作行为,保证中介机构能够站在中立的立场发表观点。采用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法律法规、市场、道德及媒体约束等〕相结合的模式,提高监督约束的有效性。加强监督约束职能的同时,另一个重点就是对于经营者的鼓励。我国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公司业绩无明显相关性,虽然这几年有了局部改善,但是这种无行业差异的不匹配仍然非常明显。如何调动高管人员的积极性,如何将经营者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成果挂钩,现行的鼓励工具明显缺乏。所有者缺位、业绩考核的单一性、各种限制性制度,使本来就不好用的鼓励手段丧失了有效作用。由于鼓励制度不完善带来的不确定和风险性,很多上市公司经营者不想、也不愿意参与鼓励活动,很多鼓励措施根本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截至2023年末,实施过股权鼓励的上市公司缺乏三分之一,并且以创业板和中小板居多。新上市公司处在高增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