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书和合作协议篇一:合作意向书与合作协议的区别合伙协议与一般合同的异同【案例介绍】甲、乙、丙、丁四人预备合伙兴办一家饮食店。他们共同拟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但是不明白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因而去请教某律师。该律师看后指出合伙协议中以下内容存在的一些征询题。合伙协议的局部内容如下:合伙企业的注册资本为10万元,其中甲出资4万元;乙出资3万元;丙以一批桌椅出资,作价1.8万元;丁以劳务出资,作价1.2万元。甲、乙、丙实际缴付各自出资的70%以上即可。未缴付局部何时缴付视情况而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以以下商定份额承担责任,并以合伙企业财产为限。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甲45%,乙35%,丙20%进展;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照甲35%,乙25%,丙15%,丁25%。甲和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权限为:①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②对外买卖、订立合同;③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④必要时,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运营治理人员。乙和丙不参与合伙企业的日常运营治理,但有权理解运营情况,监视甲和丁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合伙人按照本协议之规定退伙的,对退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在退伙后两年内,须接着承担连带责任;两年后,那么不再承担连带责任。(其余内容略)四人特别不解,他们认为,协议应该是合伙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只要他们本人同意,还会有什么征询题?法律何必管得太多呢。【几种观点】1、四人的观点是正确的。合伙协议只要合伙人各方均同意(即承诺),协议就发生法律效力。2、四人的观点是错误的,合伙协议是由法律强迫性规定的,一切内容必须以法律规定的为准。合伙人不能自由商定。3、合伙协议是一种特别的合同。它即有一般合同的特点,又有它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面。法律有强迫性规定的必须依法进展,法律无强迫性规定的,能够由合伙人自行商定。【评析意见】首先,合伙协议具有合同的根本特征。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订立合同遵照自愿、诚实信誉等原那么;订立合伙协议,即便各合伙人出资不等也不同意违背自愿、平等、老实信誉、公平等原那么,任何人不能将本人的意志强加于别人。合同的订立过程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构成;合伙协议的订立同样要经历这些过程,当所有的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的各项条款均无异议时合伙协议即告成立。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协商同意能够进展修正、补充;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能够进展修正或者补充。合同成立生效后,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商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