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工会会员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会员的治理工作,统一会员治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基层工会组织和广阔会员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我公司现行会员治理方法,特制定本条理。一、职工入会第一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一条,凡我公司所属企业、机关中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职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成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参加工会为会员。第二条入会前的教育。新职工到职后,基层工会必须及时对新职工进行入会前的教育。教育的只要内容是:工人阶级的荣耀传统、工会的性质、地位与作用,工作方针与面临的任务,工会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等。教育的主要方法是:个别交谈和集体宣讲等。第三条入会手续。职工入会,须本人自愿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书、登记表,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报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后,发给会员证。二、会员的会籍第四条会籍。工会会员会籍的成认,从公司工会委员会批准参加工会之日算起。第五条保存会籍。会员因上学、参军、离休、退休、退职或出国工作,长期离开工作岗位,不能参加工会组织活动,可保存会籍。保存会籍期间免交会费。第六条停止会籍。会员出国定居,被依法判处劳动教养及依法判处徒刑或缓期执行的,应停止会籍,收回会员证。第七条不保存会籍。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第五条,要求退会或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小组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视为自动退会的会员,经工会小组讨论同意,基层工会委员会公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后,不再保存会籍。第八条开除会籍。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或严重违法违纪被开除厂籍的人员,一律开除第2页共3页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由工会小组讨论并提出意见,由基层工会委员会决定,并报上级工会备案。第九条不处理会籍。开除厂籍留用观察的人员,在留用观察期间,不能参加工会;已参加工会的,在留用观察期间,一般不作会籍处理。第十条恢复会籍。凡保存会籍或停止会籍的会员,返回工作岗位或恢复工作以后,经基层工会委员会研究同意,可恢复会籍。第十一条重新入会。凡被开除会籍或不保存会籍的人员,刑满释放、恢复政治权利的或退会后又申请参加工会,经工会小组讨论同意,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重新参加工会。三、会员档案资料第十二条职工入会后,基层工会应立即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资料应有: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劳动保险卡片等。会员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