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尾矿库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平安生产法、矿山平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及其平安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核工业矿山和其他具有放射性物质的尾矿库平安监督管理工作,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尾矿库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平安技术要求以及尾矿库等级划分标准,按照尾矿库平安技术规程执行。第四条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尾矿库建设工程进行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那么作出规定。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20230万立方米(含20230万)以上尾矿库的平安监督管理;地(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库容20230万立方米以下尾矿库的平安监督管理,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委托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尾矿库平安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实施平安管理。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配备相应的平安管理机构或者平安管理人员,并配备与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具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垮坝、漫顶等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险情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预案演练。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第2页共5页工程的档案,并长期保管。尾矿库施工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设计施工,做好施工记录,确保工程质量。第九条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专职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十条尾矿库的勘察、设计、平安评价、施工及施工监理等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一条尾矿库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闭库以及在用尾矿库回采再利用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尾矿库建设工程。尾矿库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应当符合非煤矿矿山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方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尾矿库工程设计应当包括平安专篇。平安专篇应当对尾矿库及尾矿坝稳定性、尾矿库防洪能力及排洪设施和平安观测设施的可靠性进行充分论证。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