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方法实施意见第一条为标准司法鉴定投诉处理工作,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司法鉴定投诉是指司法鉴定的委托人或与相关司法鉴定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请求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的行为。第三条处理司法鉴定投诉案件,遵循分级受理、各负其责、依法查处、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市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市司法局开展投诉处理工作。投诉处理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障和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对司法鉴定的投诉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那么处理:(一)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市直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由市司法局受理后移送司法鉴定协会先行调查、处理,投诉县级司法局主管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告知投诉人向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投诉或者由市司法局交由县级司法局受理;必要时,市司法局也可以直接受理。(二)投诉人向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投诉司法鉴定机构的,由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进行调查处理;投诉司法鉴定人的,可在受理后责成被投诉人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先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呈报主管的县级司法局或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县级司法局和市司法鉴定协会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呈市司法局转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认为应当给予行业处分的,由市司法鉴定协会处理。(三)投诉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投诉鉴定人的,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调查处理,需给予行业处分或行政处分的,提出处理建议报市司法鉴定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对于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交由下级司法行政受理的投诉,比照前款规定办理。第2页共3页第五条投诉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市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投诉:(一)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二)违反司法鉴定程序规那么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的;(三)因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四)违反司法鉴定收费管理规定的;(五)司法鉴定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六)司法鉴定人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七)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八)司法鉴定人成心做虚假鉴定的;(九)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