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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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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隐私权 司法 保护 现状 思考
隐私权的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 长期以来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我国隐私权的文化、法律根底相当薄弱,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较为冷淡,至今没有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就更谈不上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了。20世纪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逐步开始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开展和个人意识的迅速觉醒,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突显在国人面前,并受到了学者的重视和立法界的肯定。目前,我国己初步建立了一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安居权,也属于隐私权的内容;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这些规定为保护公民隐私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我国民法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法通那么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却没有隐私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憾。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司法机关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一空白,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依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假设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假设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即。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但是,该解释仍未从法律上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隐私权仍不能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并列,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再次,在刑法领域,刑法第245条规定“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52条规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诉讼法方面,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120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可见,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表达在对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上;最后,在其他法律部门,涉及隐私权的规定有如下几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 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这些关于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中,都包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展和隐私保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些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1997年12月8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方法第18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那么,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同年12月30日生效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平安保护管理方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8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02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表达了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成熟和与国际接轨的趋势。2023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效劳管理方法第20条规定“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电子认证效劳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该条对电子认证效劳机构的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的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效劳管理方法第9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效劳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对实践中网络用户收到大量垃圾邮件的情形予以关注,并对邮件效劳提供者提出了保密要求。202223年12月26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23年7月1日起实施。 其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那么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第36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效劳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效劳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效劳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效劳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局部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效劳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效劳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开展的要求,表达了立法的进步。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传媒应有怎样的隐私观念 引言。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人格权,应该受到广泛的重视和保护,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的条款。因此要了解清楚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传媒集团或传媒工作者在传递信息时,就要防止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拥有正确的隐私观念。据此,仅谈论一些个人看法,还有不成熟的地方,敬请指正。 内容。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文的法律条款,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和案例也层出不穷,因此,从隐私权的含义入手,分析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更好的完善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使传媒树立正确的隐私观念。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传媒、隐私观念 一:隐私权的含义 要想了解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就应首先知道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d.brandis)和沃伦(samuel d.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那么,是为隐私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成认。隐私权的概念慢慢的也就得到补充和完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蔽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保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由此可见,隐私权在人格权利中的根底性和主要性。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现行民法通那么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根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因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有许多缺乏之处,还有待完善。 在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越来越多,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重视。但是,事实上,面对隐私权纠葛案例时,要想很好的解决还有一定的困难,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民法保护、刑法保护、诉讼法保护等法律来看,还有很多漏洞,比方说,如果他人成心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那么要受到刑法的处分,我国刑法252条、253条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以刑法间接保护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表达,但它并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处分。这说明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 三:传媒应有怎样的隐私观念 传播媒体简称传媒,传媒的科学定义是正确及时全面数据发现和传播、实验工具、调查手段。现在已经成为各种传播工具和机构的总称。 传媒的主要任务就是传播信息,以到达信息被人所知,共享。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就有可能涉及到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去挖掘他人不愿意透露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就传播了他人的私人信息,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在传媒领域中,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样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比方说,英国前王妃戴安娜与其男友在一群摄影记者的追逐下遇车祸身亡,这三名摄影记者也因涉嫌侵犯隐私权也被控。这类案件还有很多,比方说,未经许可偷排偷录,随意公开明星的年龄、收入等。 也有相关的专家学者说,现在传媒无隐私,尤其是在现在网络传播很兴旺的时候。辩称保护隐私已经过时了,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但是,据笔者看来,传媒应该保护他人的隐私权,树立正确的隐私观念,担起尊重隐私之责。如果肆意对他人的私人信息泄露,那么,会不会导致我们社会混乱,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人人自危呢。因为你不知道,那天你的隐私就被曝光了。这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 传媒是权力启蒙的先驱和主导,应在在民众面前树立起良好的典范,做好风向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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