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高佳【】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开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环境保护、交通等城市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各种矛盾不断显现。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城管执法部门应运而生。城管执法机关的设立提高了执法效率,有效防止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但是也带来了一定问题。本文分析了城管执法的涵义和范围,阐述了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城管执法进行法律思考。【关键词】城管执法;法律规制;完善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22)05-125-01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很多问题,如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加重等等,这就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为了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产生。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正式公布实施,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分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管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城市竞争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城管执法的涵义、范围研究城管执法的有关法律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城管执法的概念。城管有两个层面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指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根底设施、公共效劳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情形下,城市管理是指狭义的城市管理。城管的另一层面的涵义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城管是其简称。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下位概念,行政执法包括城管行政执法。城管执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将假设干有关行政机关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分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集中统一行使的这局部行政处分权制度的综合执法行为。对于城管执法的范围,我国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开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城管执法范围。从整体开展趋势来看,城管执法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通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