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森林防灾惩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疼惜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平安,建立健全森林防火工作长效机制,稳固提升绿色建设成效,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方法、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平安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市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凡本区内的一切森林、林木、林地火灾(以下简称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以下简称森林防火)工作,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乐观消灭〞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林区各单位要在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实行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依据本规定,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第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状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要求实行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必要的防火措施。第六条在森林高火险期内,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第七条区人民政府组织林业、公安、财政、交通运输、农业、卫生、教育体育、气象、电信、广电等有关部门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业局。区防火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区森林防火日常工作。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国有林场都应设立相应的森林防火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第八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规定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负责进行森林防火宣扬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负责组织森林防火平安检查,消退火灾隐患;(四)负责培训森林防火专业队、半专业队和义务扑火队人员的扑火技能和平安常识;(五)负责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六)负责把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案,准时科学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负责管理野外用火,制止违章用火行为;(八)挂念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九)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第九条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森林专业消防队,并配备扑火机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相应建立扑火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