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223-2023-27【生效日期】202223-2023-2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202223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充分肯定国务院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显著成效,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后工作安排。会议认为,工业革命以来,人类活动特别是兴旺国家工业化过程中的经济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人为因素。气候变化是环境问题,但归根到底是开展问题。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必须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开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新奉献〞的要求,坚决不移地走可持续开展道路,从我国根本国情和开展的阶段性特征出发,采取有力的政策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为此,特作决议如下。一、应对气候变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开展面临的重要机遇和挑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开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人类生存和各国开展。长期以来,我国十分重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1992年6月我国政府签署了联合国气候第2页共5页变化框架公约,同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和修订了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一系列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202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我国政府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了应对气候变化根本原那么、具体目标、重点领域、政策措施和步骤,完善了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实施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为保护全球气候作出了积极奉献。我国是一个开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缺乏、生态环境脆弱,正处于工业化、现化化的过程中,既要通过开展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维护其生存权、开展权,又要切实解决长期存在的经济结构不合理、开展方式粗放、资源利用率低等问题。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既是顺应当今世界开展趋势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实现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