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的法律滞后性及对策2023年11月,中共中央出台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假设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23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2023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假设干意见。随着户籍制度和城镇化改革的深入推进,农业人口往城镇迁移成为市民是当前人口迁移的主要趋势和潮流。但在市民化的进程中,相关的法制建设与市民化开展形势不相适应,出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与滞后,阻碍了城镇化和市民化的开展,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现实性和迫切性。因此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过程中法律滞后性的主要表现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2亿多进城农村转移人员,一大局部农业转移人口将由农民身份转变为市民身份,城镇化水平将加快推进,到2030年我国经济总量将跃居世界第一,到2023年将有1亿左右的农业人口在城镇定居落户。农业人口市民化不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从政治角度讲,它也是解决阶级分化的有效途径。但在农业人口转移的历史进程中,出现了立法进度滞后于政策出台,执法水平滞后于现实开展的要求,法律效果滞后于群众的期盼,整体法制环境的滞后导致一局部农业人口进城热情不高,一些地区城镇化开展进程不快。为确保农业人口“出得来,进得去,留得住〞,必须对农业人口转移过程中相关法律的缺失与缺乏有一个足够的认识。〔一〕农业人口转移过程中根底性立法不完善。户口管理法规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具有根底性地位,我国法律调整的根本对象为公民,宪法、国籍法、居民身份证法对“公民〞概念均有表述,公民的概念是基于国籍,国籍的概念是基于父母国籍和出生地、居住地①,我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居民〞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从法条和字义上理解,以及从现实操作层面考虑,“公民〞的身份最终是基于“居民〞身份,直观一点讲,“中国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资格的人。在我国的人口管理中,居民身份证件办理的前提是具有户口,户口是居民身份最根本的属性,但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一部权威的户籍管理法,户口管理依据的是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出台的常住户口登记管理方法。立法明显滞后于现实需求,导致农业人口在大规模转移过程中,从出生登记、迁入迁出,到死亡注销的动态管控难以到位。如在HN省衡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