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8页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XX省【发布文号】XX省人民政府令2023年第20235号【发布日期】2023-2023-16【生效日期】2023-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XX省人民政府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20235号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已经2023年2023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省长刘伟平2023年2023月16日XX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公共消防根底设施建设,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保障工作。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建设、安监、工商、质监、人防、文化、卫生、旅游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平安监管,催促做好消防平安工作。第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对火灾高危单位的监督检查,每年检查不少于2次;对消防平安评估状况良好和具有较第2页共28页高消防平安信用等级的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1次。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平安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原那么,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加强消防管理,保障消防平安。第七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而且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员密集、易燃易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包括以下单位和场所:(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或者单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二)建筑总面积1万5千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三)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四)建筑总面积5千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图书馆、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宗教活动场所、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学校的教学楼和宿舍;(五)建筑总面积2千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六)建筑总面积1千5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