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那么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开展。下文是山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那么,欢迎阅读!山西旅行社条例实施细那么最新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根据旅行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那么。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效劳,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效劳;(二)安排住宿效劳;(三)安排餐饮效劳;(四)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效劳;(五)导游、领队效劳;(六)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效劳。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以下旅游效劳:(一)接受旅游者的委托,代订交通客票、代订住宿和代办出境、入境、签证手续等;(二)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为其差旅、考察、会议、展览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三)接受企业委托,为其各类商务活动、奖励旅游等,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事务;(四)其他旅游效劳。前款所列出境、签证手续等效劳,应当由具备出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代办。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条例第二条所称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那么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第五条鼓励旅行社实行效劳质量等级制度;鼓励旅行社向专业化、网络化、品牌化开展。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第六条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第七条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营业设施应当至少包括以下设施、设备:(一)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二)机、复印机;(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