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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某县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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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县县 储备粮 轮换 管理办法
2023年某县县级储藏粮轮换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对县级储藏粮的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力量,参照?中心储藏粮管理条例??储藏粮管理方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县级储藏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藏的用于调整全县粮食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难或其它突发大事等状况的本地产原粮〔稻谷〕、成品粮〔大米〕、食用油。 第三条县级储藏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县级储藏粮的规模和品种由县人民政府确定。县进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拟定县级储藏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县级储藏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省本钱费用。 第五条县进展改革局负责县级储藏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支配县级储藏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准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藏粮有关财务执行状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粮食出入库质量由县质量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出入库粮食质量由相关法定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后才能进行出入库认定。 第八条农发行长顺县支行负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足额支配县级储藏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藏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九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藏粮的经营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和轮换;对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负责;定期统计、分析县级储藏粮储存管理状况,并将有关状况准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及农发行长顺县支行。 其次章储存管理 第十条县级储藏粮由具备条件的粮食企业承储。承储企业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确定仓容量规模的仓库,仓库质量性能、储存条件良好,符合国家?粮油贮存技术标准?中对粮仓的要求,平安设施齐全,具备相应的仓库配套设施; 〔三〕库区交通便利,不处于行洪水患、低洼易涝地区,防汛根底设施良好,库区环境洁净、布局合理;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专职粮油保管、防治、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五〕具有检测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必需的根本检测仪器设备和场所,具备检测粮油储存期间粮食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手段和条件,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候环境条件的科学保粮手段。 〔六〕银行资信、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违纪经营记录,没有发生过储粮平安和质量事故; 〔七〕审核机关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第九条规定的粮食企业,在自愿申请的根底上,报经县进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审核同意,取得县级储藏粮承储资格。储藏粮规划下达后,县进展改革局要进一步完善县级储藏粮管理制度,对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承储企业和规划发生变化时,应由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联合审核发文。 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有关粮食管理的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技术标准、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必需保证入库的县级储藏粮到达规定的质量标准;对县级储藏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县级储藏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平安。 第十三条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县级储藏粮数量,不得在县级储藏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县级储藏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不得因管理不善或延误轮换造成县级储藏粮陈化、霉变。不得以县级储藏粮油作为财产进行担保抵押或债务清偿。 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在进行储藏粮收购入库时,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在依照指令抛售时,不得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不得以旧粮顶替新粮,不能以虚增入库本钱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藏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长顺县支行依据各自的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储企业执行本方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县级储藏粮储藏费用标准实行包干制度,由县财政局按规定标准半年一次拨付到承储企业在银行开设的根本账户。 原粮〔稻谷〕保管费用标准为每年每吨100元据实结算;贷款利息依据银行同期政策性贷款利率按实进行结算;轮换费用〔含中转收购资金利息、损耗、价差等〕包干费用为200元/吨/年。 成品粮保管费、银行利息、轮换费用〔含资金利息、损耗、轮换价差等〕按10万元/百吨/年包干结算。 食用植物油:保管费每年300元/吨。轮换费用〔含中转收购资金利息、损耗、价差等〕包干费用为200元/吨/次。 第十七条县级储藏粮保管费及轮换费、利息补贴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消逝突发大事动用县级储藏粮时,超出年度轮换规划及其补库数量局部所发生的费用参照轮换包干费用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县级储藏粮原始入库本钱由县进展改革局、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共同负责核定,并联合下达给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县级储藏粮原始入库本钱。 第四章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县级储藏粮轮换应遵循有利于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猛烈波动,节省本钱、提高效率的原那么,承储企业必需依据县级级储藏粮的质量状况,向县进展改革局提出轮换申请,由县进展改革局结合粮源质量状况,适时支配年度轮换规划。经县进展改革局实地审查同意后组织实施。 县级成品储藏粮实行动态轮换制度,每年轮换次数不少于4次〔每季度一次〕。在轮换周期内,依据实物顶替,动态轮换原那么,按时先入后出保持数量、先入先出保证质量、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模式,由承储企业自行确定轮换时间。不得因轮换和其它缘由造成县级成品储藏粮库存架空、空库和亏库。 食用油轮换实行动态轮换制度理,以质量检查为依据,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需进行轮换;对宜存粮油中接近品质把握指标或超过储存规定年限的,也要依据先入先出、均衡轮换、降低费用的原那么进行轮换。 其次十条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依据县级储藏粮储存年限和质量状况实行轮换备案制度,于当年适时提出年度轮换报告,报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审批后,由县进展改革局下达轮换规划并组织实施。 对规定储藏期内消逝不宜储存的县级储藏粮,由承储企业担当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准时提出轮换意见报县进展改革局,县进展改革局依据承储企业的轮换申请意见在15个工作日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准时审查予以批复,由县进展改革局负责组织实施轮换规划。 其次十一条县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轮换可以通过标准的粮食批发市场自主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其次十二条承储企业要在轮换规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县级储藏粮的轮换。承储企业可以将储藏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轮换结束后,由承储企业将轮换完成报告及入库粮油的仓〔罐〕号、数量、产地、收获时间、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相关资料准时报县进展改革局并申请验收和备案,同时抄送县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备案。县进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联合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核发相关费用。 第五章储藏粮动用 其次十三条县进展改革局依据粮食市场供求变化状况及?县粮食应急预案?的规定,加强粮油市场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藏粮建议。消逝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藏粮: 〔一〕全县或局部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特殊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难或其它突发大事需要动用县级储藏粮;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藏粮的其它情形。 其次十四条县进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动用县级储藏粮的具体方案,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县级储藏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支配、运输保障等内容,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进展改革局下达动用规划,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所涉及的费用,专户挂账、专项核算,由县财政局核批拨付。 其次十五条紧急状态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确定动用县级储藏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启动应急预案。由“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转变县级储藏粮动用规划。 其次十六条县级储藏粮动用后要准时补库。县进展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提出补库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库规划,由原承储企业具体执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其次十七条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和质量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对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执行本方法及有关粮食政策法规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承储企业县级储藏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平安; 〔二〕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藏粮的收购、销售、轮换规划及动用命令〔规划〕的执行状况; 〔三〕有权调阅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具体管理资料、经营管理的有关票据、凭证和档案资料;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其次十八条在监督检查中,如觉察县级储藏粮数量、质量、储存平安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马上予以订正或者处理;觉察县级储藏粮承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时,应准时取消其代储资格。 其次十九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状况做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的负责人签字。承储企业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状况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有关县级储藏粮的财务收支状况实施审计监督或事后审计。 第三十一条承储企业对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质量监管部门、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协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预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质量监管部门、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及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二条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应当加强对县级储藏粮贷款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应接受农发行长顺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其实施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协作,并准时供给有关资料和状况。 第三十三条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藏粮的管理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应当准时予以订正;对危及县级储藏粮储存平安的重大问题,应当马上实行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准时报告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 第七章惩办 第三十四条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质量监管部门、农发行长顺县支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相关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承储企业发生违反本方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县进展改革局责成其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并追究承储企业和主管领导及主管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经济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藏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或承储企业违反本方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藏粮贷款,擅自更改县级储藏粮入库本钱的,由县进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农发行长顺县支行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经济和刑事责任。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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