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政府采购行政复议书政府采购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地址::455000法定代表人:联系:代理委托人:联系:被申请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第三人: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复议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安财购[2023]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请求:1、请求XX省财政厅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安财购[2023]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2、请求XX省财政厅依法确认XX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工程([2023]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价格28.3元低1于机动车号牌成品的生产本钱。3、请求XX省财政厅依法确认XX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工程([2023]第286号(总第272号))推荐中标结果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参加了被申请人组织的工程名称为:XX市政府采购机动车号牌定点生产工程,工程编号为:安财招标采购[2023]286号总第272号竞争性谈判工程招标会。中标供应商是:XX市平原标牌有限责任公司,中标价是28.3元人民币。申请人认为该工程中标价28.3元低于小型汽车号牌产品的本钱,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54条的规定,并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依法向XX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书面质疑,XX市政府采购中心于2023年8月30日进行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于2023年9月6日向第2页共4页XX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投诉,2023年202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安财购[2023]9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不当,事实不清,特向XX省财政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2023年12月20日,XX市财政局重新作出安财购[2023]13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对此,申请人认为,该投诉处理决定书违背事实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效劳招标投标管理方法(财政部第18令)第54条的规定,现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理由如下:1、申请人认为本次政府采购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2的生产本钱,是有事实依据的。首先,谈判文件本身就足以证明第三人的中标价格28.3元低于机动车号牌的生产本钱。谈判文件第9页第3点投标产品要求中,明确提供了XX省警用机动车号牌生产管理中心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价格表,其中小型汽车号牌的半成品价格是28.3元,这是不争事实。既然半成品价格是28.3元,那么,中标价28.3元中,就没有包含任何法定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