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消防处置法定证据思索法定证据是消防行政处分证据制度的根底,处分的“有因性〞依赖于对法定证据的全面、及时、正确地搜集和适用,消防行政处分作为消防机构履行的法定职权之在对违法行为人权益的约束和剥夺,它是构成消防法上行政制裁的主要内容。因此.法定证据必须能够表达处分的正当性.没有证据支持的处分极可能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对法益的侵犯.研究消防处分中法定证据的意义正在于此.1消防行政处分中证据的属性证据必须具有的三性: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消防行政处分中的证据也必须具有上述三性,首先,证据应当是客观存在的.主观意志不能作为证据。其次,证据的形式和获得途径应当是合法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形式的证明材料不能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例如专家意见:此外.证据的收集方式和方法要符合法律规定.非法获得的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再次,成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与事实之间应当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与事实无关的材料不能成为证据。2消防行政处分法定证据种类消防行政处分中适用的法定证据种类有哪些。有人认为应采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种类,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现场笔录等七种证据。理由是证据只有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才具有法定性,否那么在行政诉讼中可能存在被排除的风险而另外有人认为应当采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2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被侵害人陈述和其他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检测结论、勘验、检查、现场笔录等八类。〞因为该规定直接适用于公安机关包括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案件.应当依照该规定确定证据种类。比照两种规定,在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内容上没有区别.后者将当事人陈述分解为被侵害人陈述和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申辩.实质内容也不同。第2页共4页主要的差异表达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将电子证据、检测结论和检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的合法形式,随着刑诉法修改草案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表达出电子证据的重要地位和逐步被法律认可的趋势。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应当尤其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以其内容来说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二是以声音和图像来说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如视频图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