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探索与思考基层检察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探索与思考检务公开作为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一直以来是探讨的热点问题。199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检务公开制度,并以规定的形式加以确定,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检察机关通过检务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但随着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以及民主法制进程的推进,在检察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何进一步标准和深化这一制度,以适应党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要求,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司法改革目标,仍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一、检务公开的内涵及特点〔一〕检务公开的内涵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的活动和事项。检务公开是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建设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是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效途径。实行“检务公开〞是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构建具有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重大创新,是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的一种直接而有成效的形式。通过检务公开,有效地建立和完善充分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机制,使人们呼唤、渴望的公正在司法机关得以实现,人们就会信任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才会支持一个公正独立的司法制度。检务公开是促进司法公正、开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是严明执法纪律贯彻依靠群众诉讼原那么的表达,是检察机关自我加压的行为,是对检察权监督制约机制的自我完善。〔二〕检务公开的特点1、对象上的广泛性。检务公开既包括对外公开,也包括对检察机关内部公开,既包括向诉讼参与人告知其权利、义务、申请公开制度等事项,向人民群众公开检察机关性质、职权、执法程序、办案规那么、举报、申诉的途径、方法等事项,也包括协调上下级检察院、各内设机构之间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做到该汇报的汇报,该请示的请示,该沟通的沟通,该通报的通报,这样就形成了以检察系统内部监督为前提,以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知情、参与和监督为重点,以人大、人民监督员、新闻媒体监督为保障的系统性检务公开制度。2、范围上的明确性。制度化的检务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