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平安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及其管理活动。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客运经营包括省际的班线客运经营、包车客运经营和旅游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站(场)(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出租汽车客运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道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交通局所属的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运输管理处)和市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交通执法总队)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市道路运输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直接对黄浦、卢湾、徐汇、长宁、静安、普陀、闸北、虹口、杨浦等区的道路运输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市交通执法总队具体负责本市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分。XX县区以及闵行、宝山、嘉定、金山、松江、南汇、奉贤、青浦、崇明等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行政处分。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四条市交通局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本市经济和社会开展的需要,编制道路运输开展规划和专业系统规划,分别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第二章根本管理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标准可以由市交通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局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