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23年行政机构标准性文件清理措施一、标准性文件的界定〔一〕标准性文件的概念。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标准性文件。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二〕标准性文件的特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特征:1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垂直管理部门和部门管理的机构。以下合称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2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主体〕制定;2调整对象为不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事;3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4具有普遍约束力;5可以反复适用。指在详细的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组织和个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即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对方当事人。〔三〕标准性文件的名称。令〞规定〞方法〞规章〞细那么〞意见〞确定〞通知〞公告〞通告〞等。3〔四〕以下文件不属于标准性文件。1转发上级文件。但未提出详细贯彻实施意见的文件;或者转发文件虽提出详细贯彻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未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2内部工作制度和内部办事流程;3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文件;4请示、报告、函;5项目批复、行政许可、行政惩罚等行政处理确定;6其他不具备上述标准性文件五个特征的文件。二、清理文件的时间范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前的标准性文件。4包括市政府制定的赤政规〞各乡镇〔办、场〕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标准性文件。三、清理的原那么和标准〔一〕以下情形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1、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局部法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局部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确定确实定?规定而制定的标准性文件应当废止。2、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进展要求的标准性文件,详细包括: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向企业收费摊派、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超国民待遇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工作任务已完成、调整对象已消逝、管理5方式已转变或有效期已满,致使标准性文件自然失效或实际已经失效的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3、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标准性文件,详细包括: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对社会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违法设定行政惩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根据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无法律、法规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设定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