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1页货运场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加强货运市场管理,维护货运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道路货运市场应当坚持统一管理、依法经营、统筹规划、公平竞争、公开便民、促进开展的原那么。第二章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第三条申请从事道路货运、货运场(站)经营的,应当按规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效劳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的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五条从事道路货运、货运效劳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码标价,公布收费工程和标准。第三章道路货运第六条从事道路货运的车辆,必须具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机动车辆应当按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前方可营运。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根据车型和综合技术条件承运货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第七条道路货运经营者应当按照托运单承运,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易腐、易溢漏货物;不得将性质相抵触的危险货物同车运输;不得运输假冒伪劣和"三无"商品;不得运输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违法商品。托运人不得将危险货物按普通货物办理托运。第八条道路货运承、托双方应当依法订立运输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第四章货运效劳第九条货运场(站)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第十条营业性货运停车场,必须设置消防器材、平安标志,第2页共11页保证车辆出入方便。载有危险货物的运输车辆,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停放。第十一条货运场(站)经营者不得为无经营手续或者经营手续不全的货运代理、货运信息、货运配载、搬运装卸等经营者提供货运效劳。第十二条从事搬运装卸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作业,遵守平安操作规程,保证作业质量。危险货物、大型特种物件运输的搬运、装卸,应当备有专用工具和防护设施。第十三条从事道路货运效劳的经营者受理或者经营限运、凭证运输货物业务时,承、托双方的有关手续、证照必须齐全、有效。未经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货运效劳经营者不得受理危险货物的运输业务。货运效劳经营者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配载效劳。第五章行政处分第十四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持无效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货运经营,经引导和催促,三个月内不办理相关证照的档铺,停止营业并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