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对象救助制度意见为全面标准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切实保障城市贫困群体的根本生活,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促进全县经济开展、社会稳定、各项事业超常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经县政府研究,现就建立城市低保专项救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是一项社会的稳定工程、德政工程,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县自1997年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紧紧围绕“应保尽保〞的目标,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低保标准不断提高,资金投入逐年增长,困难群众的温饱问题根本得到了解决,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的看到,目前城市低保对象的医疗难、子女上学难、住房难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形成了新的社会不安定因素。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要给予更多的关爱,要继续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切实帮助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就医看病、子女上学、住房等实际困难。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针对弱势群体的专项救助制度已势在必行。因此,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和保障广阔贫困群众根本权益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做好全县社会救助工作,为困难职工提供更加宽松的社会环境。二、建立健全各项救助制度(一)医疗救助1、根据XX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社会救助制度的通知(临政发[2022]46号)XX县区卫生局关于制定城市低保对象医疗优惠政策的通知(临卫字[2022]15号)的有关规定,城市低保对象持县民政局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到指定医院就诊,可继续享受减收诊疗费、护理费、床位费、手术费、常规检验费、透视费20%的优惠。2、设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基金〞,对患重大疾病的城市低保对象实施医疗救助。(1)县财政每月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列支总额的15%增加预算安排,由县民政局设立“城市低保对象医疗救助基金〞。该基金实行专户管理,滚存使用。(2)患有以下重大疾病,且全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22元的城市低保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②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③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④经市、县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他重症疾病。(3)城市低保对象患重大疾病到指定医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当年发生医疗费实际个人负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