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工作意见一、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条件(一)决定下发后,通过清理有关文件,对仍未纠正违法下放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的地方,继续暂停该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首先办理经国家开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确认纳入20x年度农用地转用方案的重点急需建设工程的用地报批;年度方案有剩余指标的,再办理其它建设用地报批。年度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用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县,20x年底前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没有方案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按非法批地查处。(三)对以往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在20x年年底前未足额归还的市、县,暂缓下达2x年度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四)对20x年底前未按关于根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国土资发[20x]223号)的要求,将现有的根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的市、县,暂缓下达2x年度农用地转用方案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二、标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五)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严格按法律规定报批。分批次范围内的用地要提供土地开发建设整体方案,有控制性规划的,还应提供控制性规划。分批次范围内已有具体建设工程的,应附具工程名单,列明工程名称、性质、规模和用地面积。(六)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工程,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20号)实施前批准立项的,仍按原规定报批用地;实施后,属国务院、国家开展改革等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工程,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国务院批准;除此之外的单独选址建设工程,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征收土地面积超过省级批准权限的,土地征收必须报国务院批准;建设工程确需占用根本农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第2页共3页(七)各类建设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单独选址建设的工程,依法可以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可以在报批用地时一并报批;其它工程用地涉及修改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报批用地。(八)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有关文件没有明确分期建设的,应一次性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市、县每年报批应控制在5个批次内。(九)农村集体建设和村民住宅建设在向集镇、乡镇工业小区和中心村集中过程中,新址用地必须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