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标准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那么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说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假设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那么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助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那么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成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第2页共14页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成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