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粮食(含油脂,下同)统计工作保障粮食统计资料的客观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及时性,发挥粮食统计在政府粮食宏观调控、粮食流通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粮食统计工作的根本任务是对粮食经济现象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实行统计监督。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养殖企业和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以下统称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必须遵守本制度,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统计资料,不准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第四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适应粮食流通新形势的要求加强对粮食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统计调查科学化、统计根底标准化、统计技术现代化、统计效劳优质化。第五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有一位局领导主管统计工作组织、管理和监督粮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完成统计任务,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统计机构或指定的综合宏观调控机构负责粮食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及协调工作。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基层统计报表,发给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填报。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七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家开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2页共7页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通知要求,完善粮食统计机构,配备适应任务需要的高素质的专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落实统计工作经费。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都要配备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新任的统计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持证上岗,要通过教育和培训使他们逐步掌握统计根底理论和有关业务知识,熟悉统计业务。要保证统计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时间,让统计人员参加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国家粮食方针政策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统...